刑事訴訟契約觀是辯訴交易産生與發展之基礎因素;實用主義哲學觀是辯訴交易産生與發展之動力因素;司法效益觀是辯訴交易産生與發展之誘發因素;當事人主義之訴訟結構是辯訴交易産生與發展之支持因素;發達的辯護權以及沉默權和證據開示製度是辯訴交易産生與發展之保障因素。辯訴交易從美國發端,在加拿大、英國、德國、意大利、俄羅斯、日本等國傢廣為傳播,在一片抨擊與責難聲中保持著旺盛的生命力。這一製度的生成與發展無疑與其所獨具的、其他諸多刑事司法製度所無法媲美的製度價值有著內在的鏈接。
中國法學界從最初對這一製度的一般性介紹,到有關該製度“進”與“ 不進”的理論爭鳴;司法實務界從諸如“綦江虹橋案”“汙點證人作證交易豁免”的“猶抱琵琶半遮麵”,到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對“孟廣虎故意傷害案”第一個公開“吃螃蟹”的大膽嘗試,無不揭示瞭訴訟法學者與司法實務者對於該製度能否“洋為中用”的深切關注。
筆者提齣瞭構建“中國控辯協商製度”的刑事司法改革設想:在對中國文化背景、司法情狀與訴訟製度等審慎考察之後,即從應然的視野係統地闡論瞭中國引進與移植辯訴交易具有的該當性,又從實然的視域理性地解讀瞭在中國目前的司法體製下尚存在的障礙性因素。筆者指齣,中國控辯協商製度的構建,前提是實現中國公眾的契約觀念及刑事價值理念,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辯護權之模式,被告人、被害人之刑事訴訟地位,證據開示、沉默權等刑事訴訟製度之觀念、權力(利)、製度的多維改造。筆者強調,訴權理論在中國刑事訴訟中之成功導入與中國政治體製改革下司法體製之深刻變革,乃構建中國控辯協商製度不可或缺之兩個根本性因素。辯訴交易在兩大法係之成功穿越以及中國經濟體製巨大轉型之實踐無不在嚮我們昭示:中國刑事司法改革中,通過嚴格之製度設計完全可以吸收國外刑事訴訟製度中之閤理因素,沒有必要拘囿於法係之背景而坐等抑或遏製司法製度之變革。中國控辯協商製度仰賴的應當是一種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勢並蓄的、以公正為基本法律理念,兼存高效理念的刑事訴訟模式,而理論界學仁們之大膽探索與縝密論證,實務界決策者之銳意創新與勇於實踐,皆為該模式以及中國控辯協商製度生成之近因。
發表於2024-12-23
建立中國控辯協商製度研究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辯訴交易 建立中國辯訴協商製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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