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采取從整體到局部,從宏觀到微觀的研究方法。第一部分先總結和探討反傾銷製度産生的曆史和它所具有的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意義,而後分析反傾銷製度在多邊貿易體製中所起的復雜作用。在此基礎上,第二部分探討瞭改革的齣發點,明確《反傾銷協議》在WTO體製中的應有作用。根據這個齣發點,第三部分進一步具體分析和研究改革現行《反傾銷協議》規則的各種建議。第四部分注重分析《反傾銷協議》的改革對中國經濟政策和製度的影響,並對中國有關實踐提齣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的建議。全書結構安排環環相扣,論證邏輯比較嚴密。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的十年中,隨著反傾銷調查啓動的數量在世界範圍內的增長,人們開始關注反傾銷措施被濫用作為成員方貿易保護主義者實施其保護目的的問題;同時也提齣瞭關於WTO《反傾銷協議》所確認的規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著世界開放貿易的政策和成員方的反傾銷政策,以及反傾銷製度與公平競爭、公平貿易的關係的不同的觀點。作為WTO的多哈迴閤談判的一項分歧較大的談判內容,《反傾銷協議》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進行改革成為學術界和貿易政策製定者和分析者關注的焦點。
筆者在對反傾銷製度誕生的背景和它在國際貿易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復雜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從現行的世界貿易體製的法律特徵齣發,以世界貿易體製運行的平穩和效率的視角來分析《反傾銷協議》所建立的國際反傾銷製度的改革。筆者認為,現行WTO反傾銷製度作為兼具保護政策意義和競爭政策意義的貿易政策工具,在世界貿易體製中扮演著一種模糊的角色。有些成員方把反傾銷措施主要視為一種貿易保護的政策工具,而另一些成員方則認為反傾銷應當扮演一種國際貿易過程中執行公平競爭政策
的工具。這種對於反傾銷製度在世界貿易體製中的作用的基本分歧,造成瞭《反傾銷協議》中的規則的不協調及不閤理的製度的存在,導緻瞭成員方對反傾銷措施的濫用。筆者同時認為,WTO《反傾銷協議》的改革,首先要確定反傾銷製度在世界自由貿易體製中所要扮演的角色及其應當遵循的原則,在此基礎上來確定改革的具體內容。根據筆者的研究,一方麵,WTO體製是在GATT體製上發展起來的,繼承瞭CATT體製在決策上的協商一緻的特徵,並通過對體製的統一性和爭端解決機製的改進,加強瞭世界貿易體製的組織性。另一方麵,WTO體製和GATT體製從其管理的內容和決策體製來看,並沒有實質性的變化,WTO仍然隻是開放成員方市場的一種管理體製。在這種前提下,反傾銷措施作為一種執行保護政策的工具,可以對由於世界開放貿易的迅速進展而給成員方內部市場、經濟及人民的社會福利造成的衝擊,以及由此而産生的貿易摩擦所造成的開放市場的成本進行控製,從而使世界開放貿易體製平穩而有效地運行。同時,作為一種單邊的措施,《反傾銷協議》所確立的製度本身也會成為一種貿易摩擦的源泉,因此《反傾銷協議》的條款本身應當增加透明度,避免由於規則的選擇性過強,以及缺乏明確性所帶來的對WTO爭端解決機製的過度使用,降低反傾銷體製的運行成本。根據上述觀點,筆者將傾銷和損害認定的實體和程序規則中缺乏透明度的條款、反傾銷措施實施中的公共利益問題、非市場經濟規則的歧視性問題,以及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等問題作為WTO《反傾銷協議》改革的主要內容加以分析和討論。
筆者在書中主要討論瞭以下幾個方麵的改革措施:傾銷和損害的認定規則;《反傾銷協議》的程序規則中存在的問題;非市場經濟地位在《反傾銷協議》中依據及其存在的問題;反傾銷製度中的公共利益審查製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反傾銷協議》的日落條款的不閤理性。
在認定傾銷和損害的實體規則中,存在著大量缺乏透明度的條款,這種條款中比較典型的,並且直接影響反傾銷措施的保護作用得到公正實施的內容主要包括傾銷的認定規則中的成本檢測規則和傾銷與損害關係的認定因素,筆者認為這兩個方麵的條款在文字錶述上為成員方的調查當局提供瞭一種選擇性,使得國內的反傾銷主管機構具有較大程度上的裁量權,因而導緻上述規則的實施缺乏透明度。筆者認為要改善《反傾銷協議》關於傾銷和損害認定條款的這種狀況,首先應當從加強規則的透明度這一角度齣發,一方麵對傾銷和損害認定規則中模糊的條款予以澄清,另一方麵對其中帶有選擇性的條款規定適用的條件,以避免在不同的調查機構之間,由於適用規則的原則不同而導緻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産生法律和規則適用結果上的差異,影響規則適用的可預見性。同時,由於在各個成員方實施關於認定傾銷和損害的實體規則本身存在著不閤理性,並因此在反傾銷調查實踐中産生瞭一些明顯的不閤理的做法,這種規則和做法或者會導緻憑空創造傾銷的效果,或者由於與《反傾銷協議》的為世界自由貿易體製和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提供閤理的緩衝和保護措施的宗旨存在衝突而損害自由貿易帶來的利益。這種不閤理的條款和做法主要包括傾銷認定中的構建正常價值的規定和“歸零”做法。構建正常價值的規定,在反傾銷製度執行保護成員方國內經濟,為世界貿易體製提供緩衝職能的前提下,構建正常價值的做法會導緻擴大價格歧視認定的範圍的結果,從而擴大保護措施
適用的條件,導緻反傾銷措施的濫用。至於“歸零”的做法導緻調查機構在國內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下,憑空加大傾銷幅度的結果。因此,筆者建議《反傾銷協議》的改革,取消構建正常價值作為可比較價格的確定方法的規則,避免創造價格歧視的效果,並且通過澄清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明確禁止“歸零”的做法。
關於《反傾銷協議》的程序規則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應當通過改革《反傾銷協議》中關於反傾銷調查啓動的條件的規定、反傾銷調查證據規則中關於以信息使用規則來限製成員方國內的競爭産業對反傾銷措施的濫用,以及調查機構在使用證據中的裁量權。
關於非市場經濟地位規則在《反傾銷協議》中的依據,筆者認為這種國內反傾銷法律中的特殊規則來源於GATT 1947第6條的補充規定第一段的第2項,以及與此相呼應的《反傾銷協議》第2.7條的規定,這種規定與當今世界經濟貿易關係發展狀況不相適應,在新型的世界貿易關係中構成瞭一種歧視性做法。筆者通過對這種做法的歧視性進行分析,提齣瞭增加有關非市場經濟地位認定標準的指導原則的《反傾銷協議》改革建議。
關於公共利益審查製度問題,筆者從公共利益在反傾銷製度中的含義和它與反傾銷製度的宗旨的關係等方麵人手,對在現行WTO《反傾銷協議》增加公共利益審查製度(條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認為從確保《反傾銷協議》及依據這個協議所建立的反傾銷製度能夠準確地實現對成員方整體經濟以及與之相聯係的社會和人民的福祉提供保障的目的,公共利益審查製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特彆是,在傳統上使用反傾銷措施較多的歐盟和加拿大的反傾銷法律中都存在公共利益審查條款,並有相關的實踐經驗,因此,將公共利益審查製度作為《反傾銷協議》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基礎的。
關於《反傾銷協議》的日落條款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日落條款存在的缺陷與現行《反傾銷協議》的宗旨和原則不明確是密切相關的。由於現行的《反傾銷協議》在世界貿易體製中所起的作用是模糊的,它既被WTO的成員方作為對國內産業的一種保護措施,同時也被作為一種達到平衡成員方競爭政策的公平貿易政策工具。因此作為終結反傾銷措施的條款,《反傾銷協議》的日落條款既被成員方視為一種臨時性保護的期限,同時也被視為一種根據損害的恢復狀況而決定是否終結救濟措施的反傾銷稅復審機製。在這種情況下,日落條款在各國國內的反傾銷法律和反傾銷調查實踐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使得這種日落條款實際上被國內産業和保護主義者利用,成為一種“日不落”條款。筆者建議,根據《反傾銷協議》改革的齣發點所確定的反傾銷製度的宗旨和原則。應當將日落條款作為一種臨時性的保護措施的有效期限加以規定,通過修改日落條款的相關規則,保證日落條款真正成為一種對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限製。
在討論WTO《反傾銷協議》改革措施的基礎上,筆者對《反傾銷協議》改革對中國的經濟體製改革、競爭政策和法律、貿易政策的選擇的影響進行瞭分析討論,力圖從《反傾銷協議》改革的意義的角度為中國的貿易和競爭政策方嚮的確立,提供一個可行的政策參考。筆者通過對中國的經濟改革和貿易政策和法律的分析,認為《反傾銷協議》的改革將對促進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製定閤理的競爭政策和法律、堅持自由開放的貿易政策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世界貿易體製 反傾銷 貿易政策 競爭政策 改革
發表於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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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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