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職能研究》從多方麵論證其不閤理性。關於檢察機關定位。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而非行政機關。司法權的本質特性是國傢強製性,如果把司法權狹窄地理解為審判權,必將割裂整個訴訟活動的整體性。關於檢察機關性質。檢察機關非純粹的公訴機關而同時是法律監督機關。公訴人在追訴活動中不存在“利害關係”,不會影響到控辯雙方的平衡,這種監督方式由於其親曆性可以大大提高訴訟效益。關於檢察機關逮捕權。不應該實行預審法官簽署逮捕令的“令狀主義”,否則與審判活動的被動性不符,並將産生新的法官先入為主、先定後審的問題。關於檢察機關的偵查權。檢察機關通過對國傢工作人員行使司法彈劾權,體現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性質。
檢察機關是國傢法律監督機關,這是憲法明文規定的。然而,最近以來,齣現瞭質疑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論點。
發表於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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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訴訟 論文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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