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奧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國法學傢。1790年3月3日生於一個商人傢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後研讀法律,並於1818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1825年,放棄律師職業。1826年,值英國倫敦大學(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為該大學的首任法理學教授。同年,赴德國研究法學和法律,並撰寫課堂講義。1828年返迴英國,開始在倫敦大學開設法理學係列講座。1832年停止在該大學的講座。1835年辭去法理學教授職位。此後,基本居住國外。其間,1833年,被任命為英國刑事法律委員會(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員。1833年至1834年,任英國皇傢刑事法律及刑事訴訟法律委員會(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員。1834年,在英國法學協會會所( theInner Temple)開設法理學講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齣版著作《一般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係列講座綱要》(An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學的範圍》(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去世後主要著述見於後人編輯齣版的係列講座,即《法理學講演錄》(Lectures on,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沒對照英文版,譯文挺順的,原書粗糙囉嗦。有空再對照英文版翻翻吧。
评分哦翻譯的極其糟糕
评分哦翻譯的極其糟糕
评分奧斯丁可以把功利主義、自然狀態、國傢主權闡釋得條理極為清晰,卻不知為何要提齣“主權者命令”這樣缺乏智商的論斷,作為讀者的確無權苛責作者,但這嚴重違背他當時所處的現實經驗,除非做此言另有深意,恕我愚癡。
评分像是能直接看到奧斯丁的手記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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