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奧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國法學傢。1790年3月3日生於一個商人傢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後研讀法律,並於1818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1825年,放棄律師職業。1826年,值英國倫敦大學(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為該大學的首任法理學教授。同年,赴德國研究法學和法律,並撰寫課堂講義。1828年返迴英國,開始在倫敦大學開設法理學係列講座。1832年停止在該大學的講座。1835年辭去法理學教授職位。此後,基本居住國外。其間,1833年,被任命為英國刑事法律委員會(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員。1833年至1834年,任英國皇傢刑事法律及刑事訴訟法律委員會(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員。1834年,在英國法學協會會所( theInner Temple)開設法理學講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齣版著作《一般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係列講座綱要》(An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學的範圍》(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去世後主要著述見於後人編輯齣版的係列講座,即《法理學講演錄》(Lectures on,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語言很一般
评分是有點囉嗦。但讀奧斯汀和施特勞斯的《政治科學》有些類似,這些研究者往往都是嚮“善”的。
评分畢竟是分析法學派的開創者
评分是有點囉嗦。但讀奧斯汀和施特勞斯的《政治科學》有些類似,這些研究者往往都是嚮“善”的。
评分奧斯丁的理論簡單概括起來雖然有疏漏,但是他的分析考慮的十分周全。翻譯的確實不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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