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奧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國法學傢。1790年3月3日生於一個商人傢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後研讀法律,並於1818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1825年,放棄律師職業。1826年,值英國倫敦大學(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為該大學的首任法理學教授。同年,赴德國研究法學和法律,並撰寫課堂講義。1828年返迴英國,開始在倫敦大學開設法理學係列講座。1832年停止在該大學的講座。1835年辭去法理學教授職位。此後,基本居住國外。其間,1833年,被任命為英國刑事法律委員會(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員。1833年至1834年,任英國皇傢刑事法律及刑事訴訟法律委員會(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員。1834年,在英國法學協會會所( theInner Temple)開設法理學講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齣版著作《一般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係列講座綱要》(An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學的範圍》(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去世後主要著述見於後人編輯齣版的係列講座,即《法理學講演錄》(Lectures on,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發表於2024-12-26
法理學的範圍(第二版)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是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相互聯係起來的。 13p “法律”作為語詞概念,在我們的意識中,終究是以潛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對立性質的價值判斷、利益需求和知識“前見”作為基礎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學”隻能是值得同情...
圖書標籤: 法理學 法學 法哲學 法律 英國 法理學 法理 約翰·奧斯丁
沒對照英文版,譯文挺順的,原書粗糙囉嗦。有空再對照英文版翻翻吧。
評分書中有錯彆字 翻看不止發現一個 因校對問題扣一分
評分功利希望在道德中設定正確或仁愛的方嚮,使我們擺脫毫無根基的喜好欲望,擺脫怪異憎惡的鉗製,使我們的愛建立在有益的基礎上,使我們的恨爬行在鬆軟的沙灘上。一般功利原則,並未要求我們總是或者習慣性地注意一般的善。但是,這一原則,的確要求我們永遠不要憑藉與這一至高無上的一般善並不協調的手段,去追求自己的善樂。
評分奧斯丁可以把功利主義、自然狀態、國傢主權闡釋得條理極為清晰,卻不知為何要提齣“主權者命令”這樣缺乏智商的論斷,作為讀者的確無權苛責作者,但這嚴重違背他當時所處的現實經驗,除非做此言另有深意,恕我愚癡。
評分這個譯本在豆瓣竟然有8分,無語瞭。這個美其名曰意譯的本子,真不是一般的糟糕,而是太糟糕瞭!期待有新譯本來拯救奧斯丁。不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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