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1748-1832),被公认为功利主义之父,将功利主义作为政治、法律等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全力呼吁对既有制度进行改革,从而成为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家。
边沁12岁即进入牛津女王学院(Queen's College, Oxford),15岁毕业,1792年退隐世外、专注写作。边沁勤奋的著述生涯长达五十年,但他的作品能够得以出版,还得益于他的几位孜孜不倦的天才编辑,包括著名的学者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内。
发表于2024-12-25
论一般法律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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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这本《论一般法律》是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续篇,但是边沁生前没有将其发表出版。后来,哈特整理编辑了一个版本,1970年伦敦大学阿斯隆出版社出版,并以《论一般法律》(Of Laws in General)为名,此举被视为分析法学乃至二十世纪法学学术史上的重大事件。分析法学的原创意识便可在本书中找到。
1.边沁与奥斯丁的差别,2法的个殊化中可以看到凯尔森的影子,3效力与实效依然含糊不清
评分没有感性情感。分析法的精细
评分偶然想起居然还读过这本书,才疏学浅,再加上中文翻译的词不达意,真是阅读这本书时最大的障碍。这个五分,是在没有读懂前对大师的尊敬,若是有机会再次拜读大作,也许能够给出更为客观的评分。
评分基本同意孙海波老师的判断:如果《论一般法律》在边沁生前出版,法律实证主义/分析法学的荣光或许就归于本书而不是《法理学的范围》。 法律是一个国家内的主权者所创制的或所采纳的、用以宣示其意志的符号的集合,该符号是关于某个特定的个人或某种特定类型的人们在某个特定的情形中应遵守的行为;处在该情形中的人是或被推定是受制于主权者的权力。主权者的意志得以实现,要仰赖于对主权者所意图发生的具体实施的预期。法律具有完整性与统一性,而没有习惯法是完整的。 (1)渊源:主权者创制或采纳(接受/预采纳) (2)适用对象:人或物 (3)适用客体:行为与情节 (4)适用范围:人受约束/强制、受罚或受益 (5)形态:命令、非命令、禁令、许可 (6)效力:依赖引诱性或强制性动机 (7)表达:意志符号集合 (8)救济性缀附物
评分@2010-12-12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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