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係由作者之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研究工作報告修改而成。《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與政府職責研究》分析瞭科技資源不能共享使用的緣由,提齣瞭實行科技資源共享的理論根據,現實可能,認為要建立健全科技資源共享立法。科技資源共享的立法目的具有雙重性。既要促進科技進步,又要保護共享主體的閤法權益。科技資源共享的立法理念要由現行的“持有者權利主義”轉嚮“使用者權利主義”,以“使用者”而非“持有者”為本,來約束製度選擇和製度設計行為。科技資源共享立法重在激勵性,而非懲罰性,要注意運用知識産權保護之激勵、內生激勵及其他諸多激勵製度,由自身機製來啓動科技資源共享。科技資源共享與政府職責之間存在著緊密聯係,基於公共物品的提供要求實行服務行政,重在“有為”,要求政府積極主動地推進科技資源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大環境、大平颱。基於政府失靈等要求實行法治行政,意在“授權”和“有限”,要求實行法治政府,製裁行政不作為。科技資源共享立法要源於上位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於國有科技資源可實行強製共享,對於非國有科技資源隻能鼓勵共享,但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和補償對價,法律亦可規定非國有科技資源的強製共享。科技資源共享立法宜采用先行立法模式。要注意配套平行法體係、下位法體係,關注立法的外部性。同時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立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立法不是萬能的。
發表於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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