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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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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表
中国案例
欧洲案例
美国案例
立法表
欧洲立法及并购指南
美国立法及并购指南
第一章引言
一、误区1:隐私法与竞争法追求不同目的
二、误区2:竞争执法官员的现有工具能够完全处理所有大数据问题
三、误区3:市场的力量就能解决隐私问题
四、误区4:数据驱动型在线产业不存在网络效应
五、误区5:数据驱动型市场的进入壁垒低
六、误区6:数据没有或只有很小竞争意蕴,因为数据无处不在、成本低廉且广泛可得
七、误区7:数据没有或只有很小竞争意蕴,因为支配性企业不能排除小规模企业取得关键数据或使用数据获得竞争优势
八、误区8:竞争执法官员不应关注数据驱动型产业,因为竞争总能在不经意间发生
九、误区9:竞争执法官员不应关注数据驱动型产业,因为免费产品和服务通常使消费者受益
十、误区10:使用免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对隐私不抱任何合理期望
第一部分勃兴的数据驱动型经济
第二章大数据的定义
一、数据规模
二、数据速度
三、数据种类
四、数据价值
第三章以智能手机例示大数据与隐私的交叉
一、赖利案的案情对政府有利
二、出人意料的一致判决
三、反思
第四章大数据的竞争意蕴
一、商业文献中呈现的关于大数据战略意蕴的六大主题
二、回应大数据无竞争政策意蕴之主张
三、如果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企业为何要排斥第三方访问数据?
四、推特消防带
五、难以成立的大数据隐喻
第五章市场的力量未能解决消费者的隐私关切
一、市场的力量未促进隐私保护程度更高的服务
二、市场未对如此众多个体的隐私关切作出回应
三、个体是否有隐私关切
四、显示性偏好理论存在的问题
五、缺乏保护隐私的可行替代选项
第二部分竞争执法机构在认识数据的重要性以及少数企业空前数据收集和变现系统的意义方面表现得失互见
第六章美国和欧盟在评估数据驱动型并购方面表现得失互见
一、2008年欧盟委员会决定不质疑通腾/电图并购
二、脸书/瓦茨普并购案
三、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前终止”对联合数据系统公司/熟聊并购案的审查
四、谷歌和耐斯特实验室并购案和谷歌和卓普摄像并购案
五、谷歌和位智并购案
六、2014年美国司法部在市场声音和强力点评并购案中胜诉
七、并购案件概要
第三部分许多竞争执法机构尚未考虑大数据的意蕴
第七章执法机构关注的可测度因素(价格)并非总是重要因素
一、迈向价格中心型反垄断法的冲动
二、价格中心型路径的不足
三、并购的质量竞争影响难以评估
四、许多数据驱动型多边市场上质量竞争至关重要
五、隐私SSNDQ测试的挑战
六、以SSNIP评价免费服务
七、价格中心型分析可能导致错误结论
八、反思
第八章数据驱动型并购往往不能归入竞争政策的传统分类
一、并购分类
二、认为相似产品比不相似产品相互竞争更激烈
三、数据的可替代性
四、界定一个新类别
第九章隐私关切不同于竞争政策目的之观念
一、数据驱动型经济中的隐私界定
二、是否及何时需要证明损害以及证明何种类型的损害
三、竞争执法机构和法院如何平衡隐私利益与其他利益?
四、法院以主流默认值替代平衡操作
五、设置竞争法案件中的默认值
六、结论
第四部分竞争执法机构忽视或轻视
大数据将造成多重风险
第十章进入壁垒在反垄断分析中的重要作用
一、数据驱动型市场的进入壁垒
二、超越传统进入壁垒考察
第十一章一边有传统网络效应的多边市场可能存在较高进入壁垒
一、脸书与瓦茨普并购案中的传统网络效应
二、欧委会关于并购不会导致市场向脸书侧倾的推理
三、对欧委会网络效应分析的评价
第十二章数据规模:试错、“做中学”网络效应
一、位智的逐向导航应用
二、搜索引擎
三、脸书
四、反思
第十三章另两种网络效应:数据范围和溢出效应
一、数据范围
(一)脸书数字助理M
(二)搜索引擎
二、溢出效应:多边平台一边的网络效应能提升其他边的市场势力
(一)多边在线平台上的传统溢出效应
(二)数据驱动型溢出效应
(三)集券网
(四)脸书
(五)搜索引擎
第十四章数据驱动型网络效应之反思
一、数据驱动型网络效应的十大意蕴
二、控制操作系统的平台较独立应用享有竞争优势
三、独立应用开发商依赖谷歌和苹果
四、谷歌受益于这些网络效应
五、网络效应并不能确保主导地位
第十五章并购执法不足的风险
一、预测活动
二、大多数并购获准实施
三、巨大的谜团:竞争执法机构预测并购反竞争效果的准确率
四、并购复评的结果不容乐观
五、竞争执法机构仅考察多边平台一边导致高昂的错误成本
六、数据驱动型并购加剧假阴错误风险
第十六章反垄断弱执法的高社会成本
一、芝加哥学派对假阳错误的担心
二、以美国为例说明反垄断弱执法
三、农业反垄断弱执法的社会成本
四、金融业反垄断弱执法的社会成本
五、消费者的总体福利
六、忽视大数据将加剧损害
七、竞争执法机构不应假定其他机构会弥补其错误
第五部分为执法机构和学术界提出的研究议程
第十七章认识隐私与竞争法的交叉情形
一、促进消费者隐私利益是质量竞争的重要部分
二、隐私和竞争法交叉的几个简单例子
三、对隐私主观性的剖析
四、发展更有效处理隐私问题的经济工具
五、效率并非竞争政策的过滤器
六、以消费者福祉作为过滤机制
七、以媒体并购为例说明消费者福祉过滤机制
八、结论
第十八章数据垄断:识别数据驱动型排斥行为和掠夺行为
一、对垄断的谬赞
二、破除竞争法不适合新产业的认识误区
三、“等待动态竞争”论证忽视路径依赖
四、即便失败的反垄断执法也能开启竞争门户
五、即时预报雷达——某些数据垄断比20世纪90年代的微软更危险
六、警惕数据驱动型反竞争行为,保持竞争门户开放
(一)通过独家交易阻碍竞争对手获取关键数据
(二)通过排斥行为阻碍竞争对手取得规模
(三)支配性企业将受监管市场上的数据优势传导至另一市场
(四)增加客户转换成本
(五)支配性平台运营商实施纵向一体化
七、竞争执法机构应达到的崇高目的——罪罚相当
第十九章理解和评估数据驱动型效率主张
一、效率必须使消费者受益
二、效率必须是并购特有的
三、效率必须是可证实的
四、平衡效率与隐私
五、未来挑战
第二十章复评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必要性
一、等待出现恰当的数据驱动型并购
二、通过并购复评消除偏见
三、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展的医院并购复评
四、开展并购复评的效益
第二十一章加强竞争、隐私和消费者保护执法官员间的协调
一、超越“通知—同意”范式
二、激发隐私竞争的若干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章结论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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