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行政協議研究》內容簡介: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要有以下三方麵土地管理權:土地徵收權、規劃編製和執行權、土地使用許可權。其中,有的屬於地方政府,有的依法屬於相關職能部門。土地徵收權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製權屬於地方政府,而審批權則屬於中央政府。土地使用許可權屬於地方,但已越發部門化。中央在土地問題上進行瞭一係列改革,這種改革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財政管理和監督體製上。其實,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博弈的根本原因,在於已經形成的地方利益在現行的製度框架內,尤其在決策程序中還缺乏錶達的途徑和機會。地方利益既然不能在決策程序中有效錶達,那麼就會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各種方式錶達齣來,從而導緻在土地管理領域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紛紛擾擾。這就要求,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地方利益的錶達機製,改變權力授權方式,從地方政府部門直接負責轉為地方政府的概括負責。應當說,這種變化目前正在悄悄進行,中央已越來越多地把土地管理權概括授予地方政府。
發表於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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