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男,1971年9月生,浙江黃岩人。現為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經濟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浙江省WTO法研究會副會長等職。浙江省新世紀151人纔,浙江省高等學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杭州大學法學學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後。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新西蘭奧剋蘭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曾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學》、《法學評論》、《法學》、《現代法學》、《環球法律評論》等核心期刊上發錶論文60多篇,其中1篇論文為《新華文摘》全文轉載、799論文為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全文轉載;獨著《反壟斷法的私人執行——基本原理與外國法製》、《資産證券化的法律構造》,閤著《反壟斷法——轉變中的法律》。主持並參與瞭多項省部級課題,並有論文獲浙江省政府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奬、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成果一等奬等奬勵,2006年被評為浙江優秀法學青年。近年來,主要從事競爭法和資産證券化法的研究。
《特殊目的公司法律製度研究》內容簡介:資産證券化是直接金融深化的産物,資産信用是資産證券化融資的基礎。國際上通行的推行資産證券化的模式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和特殊目的信托模式,中國在試點階段采用的是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然而,在歐美和亞洲等資産證券化發達國傢,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在實踐中是一種更常用的模式。當我國資産證券化業務進一步發展時,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會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各國有關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有普通立法和專門立法之分,其中大陸法國傢通常對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專門立法。特殊目的公司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在很多情況下是一傢“空殼公司”,股東隻有一人,資本是象徵性的,組織機構非常簡單,很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人員。其經營業務也比較單純,隻限於證券化業務,除此之外一般不得有其他營運行為。
特殊目的公司的證券化業務包括資産購買業務和資産證券發行業務。其中,資産購買業務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其對於證券化交易非常重要,近十年來,真實銷售的認定呈現齣法定化和形式化的趨勢。至於資産證券發行業務,通過公募發行或私募發行進行,但私募發行占有更大的比重。
中國要發展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推動資産證券化,就應該針對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性製定專門的法律,並將特殊目的公司定性為非公司法上之公司。
發表於2024-11-23
特殊目的公司法律製度研究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公司 資産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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