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代雄,男,1976年生,福建福清人。1999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学士学位,同年开始任教。2004、2007年先后在吉林大学获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2008年9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破格评为副教授,2009年6月调入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担任教授。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译著1部,合著或参编教材10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司法部项目1项。
发表于2024-11-27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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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体系演变史上,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正因为它的出现,大陆法系民法才在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人法+物法+诉讼法)之外形成五编式的潘得克吞式体系(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于由普芬道夫与沃尔夫构建的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它为德国法学开启了新的视域,自此,德国学者开始从权利义务的视角思考法律问题。内特布拉德、达耶斯等人把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及其追求抽象性与体系化的精神移植到民法学中。受普特、胡果所代表的哥廷根学派法学方法论革新运动的影响,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民法学者开始从民法学自身的视角探索私权一般问题,形成了包括私权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性质与分类理论在内的私权一般理论雏形。经过潘得克吞法学派数十年的学术耕耘,尤其在得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充实之后,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到19世纪晚期发展到巅峰,温德夏的私权一般理论代表了其最高成就。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是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的学理基础,它表征了体系化的权利思维:各种权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组织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利类型体系,同时,权利本身也具有内在逻辑结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权利的内在结构与权利类型体系分别成为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基础。民法体系演变史的经验表明,民法体系植根于民法学理传统,是精神史的产物而非立法者的任意创设。长期以来,我国民法教科书都以潘得克吞式体系为模板安排结构,在这样的民法学理传统基础上构造民法典体系不可能对潘得克吞式体系有太大偏离,当然,应根据当代民法理论发展趋势对其作必要改进。我国民法典应设置总则,民法典分则体系的构造应以权利类型体系为基础,综合考虑逻辑、审美与实用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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