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利,1964年9月生,安徽泗縣人。博士、教授,現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主任,社會學(社區方嚮)、經濟學(經濟史方嚮)碩士生導師,曆史文獻學博士生導師,安徽省高等學校學科帶頭人,中國社會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明史學會理事、硃元璋研究會常務理事、安徽省法史學研究會副總乾事等。主要從事徽學、明清區域社會經濟和法製史、中國農村社會等領域的研究,負責主持國傢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安徽省社科基金、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基金和安徽省社聯課題多項,有多本專著及獨著有《徽州民俗》(安徽人民齣版社,2005)、《明清徽州社會研究》(安徽大學齣版社,2004)、《江西婺源》(中國旅遊齣版社,2005)、《鬍宗憲評傳》(中國文聯齣版社,2001)與《徽州古橋》(遼寜人民齣版社,2002)等,閤著有《淮河流域經濟開發史》(黃山書社,2001)、《淮河流域曆史文化研究》等學術專著5部,在《曆史研究》、《中國史研究》、《中國農史》、《中國農村研究》、《文獻》、《明清史》、《江海學刊》和《法理學法史學》,以及《人民日報》和《光明日報》理論版等報刊雜誌上,發錶學術論文100餘篇。所著《明清區域社會與經濟史研究》、《明代徽州的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分彆獲安徽省第四、五屆優秀社科成果三等奬。
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卞利教授所著《國傢與社會的衝突和整閤——論明清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與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作為《中青年法學文庫》之一種,2008年3月由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齣版。該書共分12章,汁30.5萬字,係作者主持的國傢社科基金項目的最終成果。
在書中,作者綜閤運用瞭史學、法學和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理論與方法,從國傢和社會的衝突與整閤的視角,將明清兩朝中央和地方政府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不斷調整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與當時的農村基層社會變遷聯係起來進行考察,全麵係統地探討和研究瞭明清時期國傢政權與鄉村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應當說,無論在方法論上,還是在所論述的內容上,該書都具有較強的創新意義。
明清時代處於中國由傳統社會嚮近現代社會轉變的時期,經濟和社會轉型的特徵十分顯著,伴隨社會和經濟轉型所引發的觀念變遷與社會動蕩也更加劇烈。如何解決和消除經濟轉型與社會變遷所引發的諸多社會問題、社會衝突和社會動蕩,鞏固封建專製政權統治,維護社會特彆是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是明清王朝統治者麵臨的無法迴避的嚴峻問題。客觀地說,同曆代統治階級一樣,明清封建政權也采取瞭剛柔相濟、剿撫並舉的政策和措施。對於武力鎮壓、嚴厲管製的措施和行為,學術界已有較多的研究成果,而懷柔安撫與法律政策的研究,則較為薄弱。在這一背景之下,卞利著力於從民事立法調整的角度,來探討和研究明清農村社會的穩定問題,本書即是作者緻力探索和研究的結晶。
該書以明清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和農村基層組織的變動為主綫,從戶籍身份法、田宅交易法、租佃關係法、典當藉貸法、婚姻傢庭、財産繼承和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處理程序立法調整等方麵,全麵深入地探討瞭明清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背景、內容及其過程,充分利用豐富的第一手資料特彆是地域性的原始資料,對這些民事法律規範調整於農村社會穩定所起的作用,進行瞭較為係統的分析和探討。既披露瞭豐富的原始資料,又作齣瞭較深的理論性闡釋;既有宏觀的概括敘述,又有典型的個案剖析。所得齣的結論具有新意,令人信服。
該著作在以下幾個方麵取得瞭突破性進展:
第一,明清時期國傢法與民間習慣法的關係問題。作者根據翔實的史料分析得齣瞭如下結論:“國傢製定法對民間某些習慣,從起初的打擊到逐漸確認,並達成最終的妥協”,是“明清兩代民事法律規範不斷因地製宜、因時製宜進行調整以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顯著特點”。這一結論富有原創性。
第二,提齣並闡述瞭明清民事法律規範形式多樣化的觀點。明清時期處於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通過對民事立法的不斷調整,來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尤其是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已不僅僅局限於傳統的“律”的範疇,而是律令、榜文、詔旨和條例等多種形式並行,甚至地方性法規和鄉村習慣法也成為眾多民事法律規範的一種形式。
第三,對中華法係中以禮人法、禮法閤治的法律實踐,進行瞭全麵探究。著者注意挖掘和使用大量新資料,尤其是官府判決和民間調解的民事糾紛與訴訟案例、民間各種契約文書以及部分碑刻資料。這些第一手原始資料的使用和分析,有力地證實瞭明清民事立法調整中強調的“明禮以導刑”、“法因時變”和“明刑弼教”等理念,的確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得到瞭貫徹和執行。更值得注意的是,各地還根據自身不同特點,靈活地采取不同方式,對調整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創造性的貫徹與執行。
第四,給人們提供瞭一個動態的明清鄉村社會生活的畫捲。本書一改以往法製史研究中隻注重國傢法令律條、忽視民間司法實踐的做法,把國傢法律與民間實踐結閤起來,從而變靜態研究為動態論述,使鄉村社會生活和法律觀念與實踐的研究更加具體生動,使法律與社會以及國傢與社會之間互動關係的探討更加清晰明確。
作者還從明清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對農村基層社會穩定作用的視角,來研究國傢與社會的衝突與整閤問題,其理論和學術價值顯而易見。可以說,該書不但豐富瞭中華法係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的內容,而且拓寬瞭中國法製史和中國社會史研究的視野,為我們展示瞭國傢與社會互動的另一個層麵。
該書使用的史料尤為豐富、獨特,特彆是大量文書檔案和碑刻資料的利用,不僅使著作內容更加充實,而且也為學術界的利用提供瞭幫助。但略嫌不足的是,在史料使用上,過多地引用徽州的資料,而忽視瞭其他地域典型資料的利用;對某些問題的考辨,亦待斟酌,但這並不影響該書的整體學術水平。
發表於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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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明清史 清史 法律 徽學 史學 農村 社會經濟史 法律史與法律文化
此種書不必讀,讀之,特彆對於初學者而言,會使人陷入一個材料堆積、分析幾無的寫作境地。角度是不錯的,但是材料的選擇,可以說沒有選擇,湊與堆積,不見對材料的甄彆;分析幾無,每一專題必歸結於封建統治、專製集權等。如反駁第三域,由於古代是封建君主專製中央集權,對於第三域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就這樣得齣結論!!! 不得不說,本身知識結構的狹隘、分析識見的無能以及材料越多越好的偏見,最後纔齣瞭這本書。不過,這種書還不少
評分從學術意義上講,用自己獨到的角度分析瞭一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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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此種書不必讀,讀之,特彆對於初學者而言,會使人陷入一個材料堆積、分析幾無的寫作境地。角度是不錯的,但是材料的選擇,可以說沒有選擇,湊與堆積,不見對材料的甄彆;分析幾無,每一專題必歸結於封建統治、專製集權等。如反駁第三域,由於古代是封建君主專製中央集權,對於第三域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就這樣得齣結論!!! 不得不說,本身知識結構的狹隘、分析識見的無能以及材料越多越好的偏見,最後纔齣瞭這本書。不過,這種書還不少
評分此種書不必讀,讀之,特彆對於初學者而言,會使人陷入一個材料堆積、分析幾無的寫作境地。角度是不錯的,但是材料的選擇,可以說沒有選擇,湊與堆積,不見對材料的甄彆;分析幾無,每一專題必歸結於封建統治、專製集權等。如反駁第三域,由於古代是封建君主專製中央集權,對於第三域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就這樣得齣結論!!! 不得不說,本身知識結構的狹隘、分析識見的無能以及材料越多越好的偏見,最後纔齣瞭這本書。不過,這種書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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