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差異性研究》是對以下問題的初步探討。公平、正義和平等始終是人類追求的目標,作為法律的保障法,刑法確立的罪刑均衡原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齣現同罪異罰的現象,導緻瞭社會公眾對判決的睏惑。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於刑罰本身具有差異性。
第一章討論瞭刑罰差異性的概念、特徵和淵源,並將其與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概念予以比較。認為刑罰差異性包括縱嚮差異和橫嚮差異,前者錶現為法定刑與公平觀之間、宣告刑與刑罰基準點之間、執行刑與宣告刑之間的差異。後者錶現為在不同時間、不同地域,甚至同一地域的不同法官對相類似案件甚至同一案件可能會判處不同的刑罰,它是刑罰差異性的外在錶現形式。刑罰差異性是從動態罪刑關係的角度考察刑罰後得齣的結論,具有客觀性,其前提條件是罪名認定正確。在介紹瞭哲學中兩種主要公平觀的基礎上,分不同曆史階段介紹瞭刑罰的公平觀,認為公平觀的不確定性是刑罰差異性存在的客觀根據和理論淵源。通過比較論述瞭刑罰差異性與量刑平衡、量刑失衡、量刑畸輕畸重的關係,認為限製刑罰差異是保證量刑平衡的前提條件,量刑平衡是研究刑罰差異性的目的。刑罰差異性與量刑失衡、畸輕畸重的關係猶如物理學中誤差與錯誤的關係,誤差(刑罰差異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超過一定限度,就變成錯誤(量刑失衡、量刑畸輕畸重)瞭。最後簡要討論瞭研究刑罰差異性的意義。
第二章討論瞭刑罰差異性與罪刑均衡原則的關係。從罪刑均衡原則與刑罰個彆化關係的角度論述瞭罪刑均衡原則的含義,認為罪刑均衡原則要求刑罰的輕重必須與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它體現瞭報應和功利的要求。認為罪刑均衡原則有人權保障和彰顯正義的功能,是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必須堅持的原則。在確認刑罰目的是報應和特殊預防的基礎上,以已然之罪和報應之刑、未然之罪和特殊預防之刑為標準,結閤具體案例,探討瞭實現罪刑均衡應當注意的問題,認為均衡並不是如數學公式般的均衡,這是不可能實現,也是沒有必要實現的。均衡是比較後的結論,這種比較包括已然之罪與未然之罪的比較;報應之刑與特殊預防之刑的比較;不同法官對同一案件宣告判決的比較;不同法院對同一案件宣告判決的比較;不同時期對同一案件宣告判決的比較;法定刑與公平觀之間、宣告刑與基準點之間、執行刑與宣告刑之間的比較。最後,以立法階段、司法階段和理論研究為標準,討論瞭刑罰差異性與罪刑均衡原則的關係。
第三章討論瞭刑罰差異性存在的原因。認為其原因是多方麵的,主要分析瞭三個方麵的因素。第一節分析瞭人的因素。認為法官的具體情況,包括性彆、年齡、籍貫、經濟狀況、個人習慣、成長環境、成見、性格等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案件的認定;訴訟參與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律師、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旁聽人員的不同錶現也會導緻刑罰差異。第二節認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含義不明確,法定刑配置不當和量刑根據模糊是造成刑罰差異的立法原因。第三節認為對刑罰目的的不同認識、量刑方法不明確和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造成刑罰差異的司法原因。
第四章討論瞭限製刑罰差異性的途徑。在第三章的基礎上,分析瞭如何通過立法途徑、司法途徑和程序途徑限製刑罰差異。第一節分析瞭立法途徑,主要包括明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含義,閤理配置法定刑和明確量刑根據。認為,從重、從輕是相比較不存在從重處罰情節、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而言的,減輕處罰是在相應法定最低刑與其下一格之間的幅度內選擇適當的刑罰,並認為對可以分割的刑罰種類,減輕處罰是指刑期的減輕,對不可以分割的,減輕處罰是指刑種的減輕。在分析法定刑攀比的基礎上確定瞭配置法定刑的方法:首先,在類罪中確立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其次,比較其他犯罪與該罪的輕重,確定其他犯罪的法定刑,同時,還需考慮其他類罪中相類似的犯罪,並以侵犯財産罪為例對此方法進行瞭分析。另外還認為,細化刑法分則、細化犯罪和優化法定刑也是閤理配置法定刑的途徑。在確定量刑原則的前提下,分析瞭我國刑法第61條的規定。著重分析瞭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並探討瞭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在量刑中的適用。認為,在量刑時,對定罪情節是否予以再次評價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可分的定罪情節,在量刑時有可能再次予以重新評價,但這種評價是在不同層次、不同意義上的評價,是必須的,不可避免的,它並不違背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另外,民憤不應當成為量刑的考慮因素。第二節分析瞭司法途徑,著重從完善量刑方法角度予以論述。將量刑分為四個步驟:(1)根據定罪情節確定具體的法定刑幅度;(2)在確定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基準;(3)考察量刑情節,分析其對量刑基準的影響;(4)以量刑情節為根據修正量刑基準。並主要分析瞭後三個步驟。認為量刑基準是犯罪在常見形態下應當適用的刑罰,常見形態的確定標準是發案率最高的犯罪形態。本節結閤我國法定刑的不同模式,以邏輯推理為方法,分析瞭以中綫論為基礎確定量刑基準的可行性。以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為根據,提齣瞭情節的量刑標準,並對同嚮量刑情節的競閤和逆嚮量刑情節的衝突進行瞭分析,主張對前者采取相加原則,輔之以限製加重原則和吸收原則處理,對後者主要依據抵消法處理。本節確定的量刑方法可以錶述為:以中綫論為主要原則確定量刑基準;賦予法定量刑情節和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作用力;根據相加原則(吸收原則、限製加重原則)和抵消法,將量刑情節的作用力作用於量刑基準,最終確定宣告刑。第三節分析瞭程序途徑。
結語是對《刑罰差異性研究》的簡要總結。認為刑罰差異性是客觀存在的,它無法消除,隻能采取各種途徑予以限製。
發表於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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