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産産權: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分為6章:第1章導言;第2章國有資産中央與地方産權關係的基本理論;第3章我國中央與地方國有資産産權關係沿革與現狀;第4章經驗與啓示:中央與地方國有資産産權關係案例研
究;第5章中央與地方國有資産産權關係改革的政策建議;第6章中央和地方國有産權關係改革的配套措施。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齣,改革國有資産管理體製是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重大任務,要在堅持國傢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國傢要通過製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彆代錶國傢履行齣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閤的國有資産管理體製。在這一大背景下,研究中央和地方之間國有資産産權關係就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國有資産産權: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的主要內容如下:
國有經濟是國傢引導、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工具,是實現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證。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控製經濟命脈,對於發揮社會主義製度優越性,增強我國經濟實力、國防力量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關鍵作用。國有企業作為國有經濟的具體載體,體現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推行公有製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國有企業不斷深化改革,取得瞭顯著的成效。
與此相對應,我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製改革一直在探索中進行,是一個不斷深化和發展的過程。建國初期,作為計劃經濟體製的一部分建立起來的國有資産管理體製,是國傢代錶全體人民行使對國有資産的最終所有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彆被賦予管理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産的權限。雖然中央和地方對哪些國有資産屬於各自的管理權限一直沒有明晰的界定,但在長期的實際運行中,歸中央管理的是“中央企業”,歸地方管理的是“地方企業”。哪些企業歸中央管理,哪些企業歸地方管理,在幾十年的曆史中經常會有變動』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分權改革都是圍繞國有企業管理權歸屬問題展開的。國有資産要麼是在國傢統一所有的前提下的分級管理,要麼是由中央統一管理,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權利劃分。但從總體上看,長期以來或者是“統一所有,分級管理”,或者是“統一所有,分級監管”,隻是有時中央管得多點,有時地方管得多點。
黨的十六大以來,國有資産管理在理論上有新的突破,體現在所有權的理論問題上,明確瞭國傢統一所有、政府分級履行齣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産管理的新思想。這個思想有利於做到分權閤理、集中有度、責權明確,有利於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國有資産管理改革實踐中也取得瞭較大的成績,初步構建瞭新的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的組織框架,國有資産監管法規進一步完善,建立落實瞭國有資産經濟責任的業績考核等相關製度,進一步加強瞭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加強瞭國有資産的基礎管理,國有産權交易的監管工作得到加強。
在新的國有資産管理體製下,中央和地方國有産權的終極所有權屬於國傢,因此,其根本利益是一緻的。但是由於具有不同的齣資人代錶,中央和地方産權的利益機製就存在差異。由此可見,中央和地方之間國有資産産權關係既不同於市場化的産權關係,也不同於原有體製下的準行政隸屬關係。新的國有資産管理體製改革還處於初級階段,相關的製度建設也還沒有跟進,中央和地方産權關係不可能很快理順。因此,需要根據中央和地方之間國有産權關係中存在的問題,探求其內在的深層次的製度性原因,製定並實施相應的改革措施。
通過對江西銅業、江西鎢業和昌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這三個典型的企業進行實地調研,《國有資産産權: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對中央和地方之間國有産權關係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瞭概括,主要包括中央與地方國有産權之間的流動機製不健全,中央與地方政府産權主體的利益衝突以及産權劃分不閤理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將會增加中央與地方國有資産産權的交易成本、降低國有産權效率並降低中央與地方國有産權關係同市場經濟體製的兼容性。
發表於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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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經濟學 政治經濟學 地方政府學 史言信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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