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澤鑒,1938年齣生於颱北,畢業於颱灣人學法律係,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颱灣大學法律係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最新版)》內容簡介:現代社會生活復雜,交易頻繁,事必躬親,殆不可能,因此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常須他人輔助從事一定的工作,尤其自現代企業興起以後,雇用他人從事企業活動,更屬必要。然而,於此即産生瞭一個問題:若受雇人於執行職務之際,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時,應由何人負擔賠償責任?純從理論言,損害的發生,既係基於受雇人的行為,則被害人隻能對受雇人請求賠償。但受雇人資力通常較為薄弱,嚮其請求,恐將有名無實。再者,雇用人因雇用他人擴張其活動,其責任範圍亦應隨之而擴大。基此理由,現代國傢莫不規定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固為現代法律發展的共同趨勢,但關於雇用人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個國傢和地區的規定殊不一緻。就“民法”第188條規定與他國及地區立法例比較觀察,其內容亦諸多不同之處,可謂彆具風格。然異同何在,現行法的特色如何,立法政策是否妥當?實值注意。雇用人侵權責任,無論就理論與實務而言,在現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藉比較法上之分析,討論諸此問題,並闡釋“現行法”在解釋適用上的疑義及睏難,再以此為基礎,說明在修改民法時,在立法政策上所應采取的原則。
發表於2024-12-26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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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民國最高法院的判詞,對民國民法深入的闡述。很多問題,比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和。感覺很簡單的問題,經過這本書的介紹纔知道當事人可任選其一的處理辦法的緣由。曆史上對這一問題爭論。民國民法是一麵鏡子,對照著看可以更深入的瞭解我們目前的民法製度。另第281頁倒數第二行:“對債權人之財産為強製執行”。似應為對債務人之財産為強製執行。
評分天龍八部第一式
評分比之前幾部多懂些什麼瞭。
評分蠻好讀的
評分颱灣的判決讀起來實在太繞,有時候穿插點文言文對我這樣的文盲來說真心有點費解,需要心特彆靜的時候纔能看下去。大學時候老師給的法學必讀書目,想不到畢業三年就快把民法扔光的時候纔開始讀,希望遲到那麼久不算太晚,一邊讀一邊迴憶以前念書時學過的東西,以及以前總是聽老師說大陸抄颱灣,颱灣抄日本,日本抄德國,看這本書裏王教授一條條列齣來颱灣、日本、德國條例,總算是親眼目睹瞭,但大傢也愛重復係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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