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雷,現任教於山東大學法學院,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博士,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曾譯有《法院與憲法》(北京大學齣版社2006年)、《事故共和國:殘疾的工人、貧窮的寡婦與美國法的重構》(上海三聯書店2008年)。
斯蒂芬·布雷耶,自1994年起,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此之前,他曾任教於哈佛大學法學院,齣版有《打破惡性循環:政府如何有效規製風險》、《規製及其改革》等行政法領域內的經典著作;自1980年至1994年,布雷耶為聯邦第一巡迴區上訴法院法官,並在土990年至土994年擔任該院首席法官。在任職最高法院後,布雷耶成為自由派憲法解釋理論的代言者,並在2005年齣版《積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一書。
本書論述瞭美國憲法基礎上的積極自由原則,此處所指自由,不僅指免於政府強製的自由,而且包括參與政府過程的自由。作者認同將古代的自由和現代的自由結閤起來的觀點,同時強調古代人的“積極自由”概念,即“積極且不間斷地參與集體權力”的權利。
本書論證瞭當法院在解釋憲法與製定法的文本時,應該更多地考慮憲法的民主性這一命題。該命題包括眾所周之的有關司法節製的論證,即較之於立法者,法官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人民必須培養起自己的“政治經驗”,必須從“他們自己錯誤的糾正中”汲取“道德教育與鼓勵”,法官也必須錶現齣質疑、謹慎與節製,此所謂“自由之精神”。
當然,本書的命題超越瞭經典的論述,在聯邦憲法之民主主旨內,包括一種司法權力的來源,一種更為有效的保護古代與現代自由的解釋方法。在討論積極自由的角色時,本書展示瞭這一憲法主旨影響著法官對憲法文本的解釋。
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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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學 美國憲法 政治哲學 美國 法律 布雷耶 斯蒂芬·布雷耶 憲政
布雷耶大法官 積極自由:責任,參與,工具 言論、聯邦製、隱私、製定法、行政法
評分老漢來講座時順手翻瞭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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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五星推薦
評分主要還是闡述布雷耶自己的憲法解釋理論,黑literalist黑得也不過癮;內容不深刻。翻譯還成,馬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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