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5-04-02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2025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没有了畅快的经济分析,LLL更多的是理论分析,弄的翻译版本也自然而然比较晦涩了。 财产权的问题,早就借由不平等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形态应该如何去除,他未置一词。 哈耶克在这本书里没有将他认为的符合当前的正当行为规则表述出来,还是以一个开放的理论框架的方式把这个答案...
评分找这书已经很久了,兰州没有,西宁没有,成都武侯大街的购书中心也没有。目前在成都出差,成都哪里有卖这套书的啊?重庆也行。知道的朋友请告诉下。 ——————竟然书评太短,没法发表。。。 知道这本书是在读邓先生译的《哈耶克读本》之后了,最感兴趣的是其提出的人之知识...
评分 评分这二三十年来,没有一个政治术语比“多数人的暴政”更加被人所滥用的了。一般来说,只要你反对多数人的意见,你就可以用这个词来称呼大多数。虽然如此,这个词的本来含义还是很有讨论价值的,但是我尽量不用这个词,因为用到这个词,就难免令人把民主和一大群流氓放火烧车联系...
图书标签: 哈耶克 法律 自由主义 法学 法理学 法哲学 自由 政治学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我国最高法在2008年的时候提出了这样一个口号“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法制”。从表面看看似没有哪里不对,非常政治正确。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什么叫“为大局服务”?大多数人认为这个人该剐了就必须把这个人马上凌迟?还有,根据我国地广人多的国情“大多数”又是怎么统计出来的?。反过来看,这个概念后面牵扯的核心词汇是“国家”,而国家是什么,政治术语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么解释好像通了,麻痹的,我真是个人才,跟黄二差不多了!
评分不解释
评分我恨翻译。
评分内容先不做评价,之后可能会写详细的读书笔记。在此仅对翻译发表一些薄见。我觉得这本书的翻译还有提升的空间,译者是邓正来先生等人,但是在一些词语的甄选上很奇怪,偏偏要舍弃一些明确易懂的词使用拗口的词语,比如防止偏要用成防阻。本书的理论性本来就很强,而且哈耶克肯定也独创了一些词汇,在翻译的过程中如果还这么拗口生硬,就更添阅读的枯燥和难度。译者不断使用“可欲性”一词,但这个词到底指什么呢?另外,译者肯定是争取直译,因为句子中总是出现很多“那些”“这些”,其实都是可以省去的,否则语句真的太冗长。尊重原著者当然是好,但是应该多考虑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化繁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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