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收錄八篇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在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舉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學術研討會所發錶之會議論文。第一篇是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係法治斌教授所提之〈美國政府各機關對其聯邦最高法院裁判之遵循與抗拒〉一文,指齣美國政府機關通常都會遵循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即使有抗拒之情形,通常也能逐漸改變或軟化反對之立場,而得以確保該院之權威地位及歷久不衰之公信力。在第二篇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鄭哲民教授所提之〈美國最高法院與司法審查的爭議〉一文中,指齣司法審查此一製度有兩個最大的爭論,即:聯邦最高法院究應是訟案裁判者,或亦應扮演政策製定者之角色?以及此一製度是否民主,有無違背多數統治之民主理念?而透過製度、歷史及功能等各個麵嚮,來分析此二爭論。第三篇是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係段重民教授所撰寫之〈就刑事訴訟法看Warren, Burger及Rehnquist法院〉一文,特別以聯邦憲法權利法案所保障之人權與刑事訴訟所側重之社會治安為背景,透過相關案例之判決結果,來分析華倫法院所採取之自由派立場、柏格法院逐漸趨嚮保守之改變,以及Rehnquist法院之新保守立場,並指齣雖然聯邦最高法院趨嚮保守,但各州仍可以較高之標準,來保障個人之權益。第四篇則是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林子儀教授所提〈言論自由與優惠性差別待遇—–Metro Broadcasting, Inc. v. F.C.C.〉一文,是希望藉由聯邦最高法院於一九九○年在著名之Metro Broadcasting, Inc.一案之判決,剖析擴大讓少數族裔擁有電颱所有權之所謂「優惠性差別待遇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s)是否違憲之爭議,雖然此案多數意見仍支持此類措施,但在審查標準之認定上,僅以一票險勝,足見這種獨厚少數族裔之作為,隨著大法官們立場日趨保守,勢必會遭到更嚴厲之挑戰。
在第五篇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係葉俊榮教授所提之〈邁嚮「自製」之路—–美國最高法院對環保團體當事人適格之緊縮〉所發錶,主要是針對聯邦最高法院在環境保護議題,有關這類團體當事人適格(standing)之認定上,探討該院之判決取嚮,而指齣它過份執著於所謂「事實上傷害」之模式,是以私人權益為齣發點,並未能符閤環保問題之公共性質。第六篇則是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焦興鎧教授所提齣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就業歧視問題〉一文,除列舉該國保障公平就業之聯邦法規外,並以兩個階段為期,根據幾個重要之課題,探討聯邦最高法院之態度走嚮,而指齣自一九八八年庭期起,該院即明顯採取不利於少數族裔及婦女之立場,所幸國會仍能充分反映民意,而以一九九一年民權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91)之相關條文,推翻該院多則不利於這些族群工作權之判決,益突顯美國三權分立及三權製衡優越之處。第七篇由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劉紹樑教授所提齣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金融服務〉一文,除介紹該院在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相關重要判決外,並進一步從事比較分析,希望找齣某些重要課題,諸如這些判決有無補完成立法之作用、大法官本身是否具備財經背景素養、是否能探求聯邦製定法之立法原義,以及對公共政策之掌握程度等,藉供我國法院處理此二法域相關議題時參考攻錯之用,期能發揮比較法學之功效。最後一篇則是由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簡資修教授所撰寫之〈美國反托拉斯法上聯閤定價概念之演變—–法律解釋上價值取嚮〉一文,指齣針對聯閤定價(price fixing)此一重要課題上,美國聯邦法院之相關判決大約可區分為四個階段:它在形成期並不認為聯閤定價涉及不法;至於在擴張期則認為隻要廠商同意不為競爭,而會妨礙市場價格機能之運作,即屬違反反托拉斯法之作為;在僵化期則是採取機械式之法律邏輯操作,其結果反而有害於經濟效率之發揮。最後在復原期,聯邦最高法院又能在相關案例之判決中,對聯閤定價此一概念作限縮之詮釋,讓形式概念與實質價值得以重新結閤,堪稱是相當允當。
發表於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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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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