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范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共分为六讲。
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评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评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评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评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神膜??!我自己都不知什么时候胆大妄为标记的已读
评分如果奥斯丁的文字真的如刘星译文那样诘屈聱牙,那么当年奥斯丁在伦敦大学的尴尬处境就不奇怪了~
评分十八十九世纪西方社会所面对并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
评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奥斯丁所定义的“法”),是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主权者群体,以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向独立政治社会中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加以确定的,或者说是仅仅指向其臣民的。 1.法是一种普遍性质的命令,其中包括义务和制裁两项基本要素。尽管广义的法律包括神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positive laws)、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隐喻意义上的法,但法理学与严格意义的法仅限于实际存在的由人指定的法。 2.法是主权者/政治优势者基于其政治优势与劣势者对主权的习惯服从所施行的直接命令或间接命令。主权权威先于法律权威并构成其基础。 3.法律义务可以基于法律强制力与制裁的威吓向外来社会臣民加以设定,但不能向外国政府加以设定。法律制定者也不能以设定法律义务的方式,在外国政府统治的社会中行使主权权力。
评分看一次恶心一次,对我来说无思想上的创见...NND大爷我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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