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清季以來,不論法律教育或法律製度,莫不仿效東溫,而溯源於歐洲大陸。故法律課程之中,引證外國法例者,均不外德、法、日、瑞諸國,學說上之比較,更不齣大陸學派之範圍。法學界齣版各書,亦幾乎一律以此為典型。其間涉及英美法係之學說或製度者,殆為例外。不僅僅是在中國如此,其在日本及歐洲大陸,情形亦復類似。
中國與英美等國,所屬不同法係,法律製度原未劃同。但同異之間,暇瑜互見。其間何者不同?何以不同?取捨之間,孰優孰劣?凡此諸端,皆為理論及實用方麵之基本問題。蓋治學之方法,首重比較;而曆史之久、領域之廣以及法治收效之宏如英美法係者,實不容忽視。“教育部”近列英美法為大學法律係必修學程,亦正以此。然在英美,法學專著雖多,但就各重要部門,介紹英美兩國法製,從曆史方麵指明其演進之途徑,更與歐陸法例作有係統之比較,一如大陸法係各國英美法課程所需要者,實不多得。
譯注者年來擔任英美法課程,教材之收集運用,很難適當。曾任該課之其他法學教授,偶與交換意見,亦皆有同感。故凡對英美法課程具有教學經驗者,對於此類書籍之需要,益感迫切。幸而,譯注者藏書之中,“國際法學會會員庫思教授”(Professor ArthurK.Kuhn,Member of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所著英美法原理法文版本,雖在淪陷區內選經變故,終獲保全;經采為該課基本教材,果收事半功倍之效。蓋本書對於上述需要,完全適應故也。
迴憶20年前,譯注者留學四歐之時,每請英法諸國法學先進介紹此類英美法書籍,輒以本書見告。購而讀之,獲益果多。當時曾擬譯為中文,以享法界,且已擇就2章,卒以事忙擱置。嗣鼓勵三弟如原續譯,亦因故未竟全功。迨抗戰軍興,十年準亂,譯稿散失,時以為憾。近因教學上之需要,完成本書之譯述工作。得償夙願,亦雲幸已!
本書德文初版,雖遠在1914年項,但1924年之法文版本,已將此10年間之有關法例,摘要補入。至若法文版本問世以來之重要法例及參考書籍,以及1914年與1924年間重要法例之未經法
文版本補入者,譯注者均補列譯注之中,使窺全貌。有關法律製度之譯文用語,譯注者盡量配閤中國“現行法”令,以便比較研究。其屬特殊製度者,亦加用括派或鈎號,以明區彆,或另增譯注,加以說明。關於一般製度之專門名詞以及人名地名,則參照錢端升氏所澤英國史、標準漢譯外國人名地名錶、“內政部”審定世界祥圖諾書通用之譯名,以免分歧。譯稿初成,固猶未臻完善。然而,齣版以後,本講譯作或尚不無貢獻,更可望就正於海內名達,故譯注者不退作藏拙計也。
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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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深邃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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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有些法律已經有所改變,特彆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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