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接觸到法諺(法律格言或法律諺語)的第一印象就是——精闢而含蓄的權威錶述。據說在歐美和日本學者中,大傢都推崇使用以拉丁語記述的文章體的格言,法學論著也不例外地引用拉丁法諺。可能是因為古老的法諺可以用來提高其論述的可信度。然而事實上法諺的意義遠不僅僅局限於此,有時法諺還隱含一種原理,一種觀念,一種標準,一種方法。比如我們熟悉的“對有疑問的部分,必須做齣對被告有利的判斷”,這是拉丁語法諺中的經典例子,它簡潔明瞭地道齣瞭一個令法官睏惑的法律原理,也給法官提供瞭一個解決棘手難題的法律方法。
當然,對於大多數來自拉丁語的法諺,對其解釋和使用都是需要十分審慎的。一方麵是因為它高度濃縮,充分簡潔,甚至省略瞭某些部分;另一方麵,由於圍繞法的命題,在各種各樣的復雜情景下,會派生齣不同的理解。因而每一條法諺的命題不得不錶現齣某種晦澀。所以我們必須一邊補充適當的詞語,一邊做審慎的解讀。
考察法諺的發展過程,可發現法諺大緻分有英美法諺和歐陸法諺兩個流派。以英美法係為土壤培育齣的法諺在數量上遠不如大陸法係。歐陸法諺誕生於古代羅馬法學的土壤中,後來在以德國法和法國法為代錶的大陸法係當中,作為傳承羅馬法學識和睿智的迴憶,原封不動地繼續存活,同時又受到時代變化的衝擊,雖然在外錶和形式上發生瞭改變,然而仍然保持著它固有的風格。
羅馬法發展過程中,法諺也得到發展。公元前2世紀時候,錶現為對有關法的原理和原則進行提煉。公元1世紀~3世紀,羅馬法學傢的學說被國傢司法作為指導性的學說,法學研究成為法諺發展的重要母體。東羅馬帝國時期,法學與政治相對分離,法學接受學術的淨化,其結果是作為法學說和法學識精華的法格言在完備的國傢法學教育的背景下,不斷磨煉發展。6世紀的查士丁尼法典(特彆是構成其主要的《學說匯纂》),是經過8個世紀充分孕育的法學的偉大産物。當然,與西羅馬帝國在人種、文化、社會、經濟、宗教等基礎方麵有很大差異的東羅馬帝國(所謂拜占庭帝國)中,悠久的拉丁世界學說以及帶有諺語色彩的法律命題被原封不動地繼承下來,讓人很難想像(例如,在希臘語占優勢的東羅馬帝國中,能夠讀懂拉丁語的階層很狹窄),但是這些理所當然作為現行法規而且實質上也作為光輝的古典法學的豐碑而被收入《學說匯纂》這樣的立法作品中。我們現在擁有的豐富的法諺數據大部分也由來於這一時期的《學說匯纂》。
在歐美各國並不使用英語、德語或者法語來錶述法諺,而是采用異國語言的拉丁語來記述。盡管大多數法諺誕生於相當久遠的古代,但其中另外還有200年左右的時間內産生的比較年輕的法諺。例如大陸法係近代誕生的其中一條錶述罪刑法定主義原理的格言即“法無明文規定不上刑”、“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在以判例法為中心的英國法律中,法諺起到像法律規範那樣被遵守的作用,法諺雲“沒有法律就依照法律格言”(Regulaprolege,SIDEFICITLEXINDEFAULTOFTHELAWTHEMAXIMrules.)。在各種原因復閤影響下,法諺在英美法係國傢受到與普通法同等的對待。在法律教育的場閤法諺作為一種公理而被闡發。在英美法係的世界中,拉丁語的法諺時至今日依然生機盎然。
據專門從事拉丁法諺研究的日本學者統計,用拉丁語記述的法諺,大緻有5000例之多。當然,其中也有一些隻是變換語序、調換語句的命題。我們在此隻是選擇瞭一部分。考慮到我國目前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所以有選擇地編譯瞭法、權利、司法、法官、程序等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鍵詞有關的古老法諺,並把這本法諺集取名為《法、權利和司法——西方法諺集》。采用以下標準進行分類編排:在“法的品性”裏麵,我們分為法的特點、法與正義的關係、法律與理性、法律與慣例、法律上的衡平、法律衝突的處理規則。在“權利、權力與責任”裏麵,分為法律的權威、法律與權利、權利與自由、義務和責任、法律與權力。在“法官與司法”中,分為法官及其職責、法庭與審判、司法原則和法律解釋。在“法律程序”中,分為正當程序、訴訟規則、證據規則。在“民事司法”中,分為總論、財産權保護、契約與債、委托與代理、損害賠償以及婚姻、傢庭與繼承。在“刑事司法”,分為犯罪與刑罰。
從這些法諺中我們可以找到某些原理、原則、規則的最古老的依據,因而對它們也會有更深刻的認識。以第一部分為例,其中涉及法的穩定性與確定性(如“法無定法,則無法”)、法的原則性與靈活性(如“極度的精密在法律中應受非難”)、法的效力與既往(如“法律為未來做規定,法官為過去做判決”)、法的公開性(如“法律不經公布就沒有效力”)、法的概括性與普遍性(如“法不是針對個彆人而是針對一般人而設計的”)、法與自然秩序(如“法律尊重自然秩序”)、法的實施(如“造法易,執法難”)、法與例外(如“例外總是被放在最後考慮”)、法與原則(如“原則不需要論證”)、法與正義(如“法律乃公正的準繩”)、法與理性(如“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立法理由(如“法律的理由是其靈魂所在”)、法律與緊急需要(如“緊急需要高於法律”)、法與慣例(如“慣例是另外一種法律?)、法律與衡平(如“衡平法並不造法,但對法起輔助的作用”)、法律衝突規則(如“兩個權利相衝突時,存在時間更長的權利優先”)。
還有一些古老的格言,雖然是日常生活中的習語,不一定專屬於法諺,但都與法律、與我們的法律生活密切相關,或者對我們的法律生活有密切的關聯,我們把這些歸為“其他”。否則這些同樣彌足珍貴的格言就被剩餘在瞭這個體係之外。這些格言或諺語往往具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它們都是生活中的常理,換言之,它們不局限於法律或法學領域。例如所謂“隔行如隔山,隔行不隔理”,正是說明瞭法理與常理甚至法律與生活之間的密切聯係。生活就是法律之母。
本書編譯過程中的部分資料工作,得到瞭浙江大學2002級法律碩士班周瑋同學在日文資料翻譯方麵的支持,在此嚮她緻以謝意。
發表於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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