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冯·耶林
德国著名法学家,1818年8月22日生于德国奥利西。自1836年起,先后求学于海德堡、哥廷根、慕尼黑及柏林,1842年获得柏林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1843年,耶林在柏林大学任教,主要讲授罗马法,之后在巴塞尔大学(1845年)、罗斯托克大学(1846年)、基尔大学(1849年)、吉森大学(1852年)、维也纳大学(1868年)、哥廷根大学(1872年)任教。1892年9月17日,在哥廷根去世。著有《罗马法的精神》《法律的目的》《为权利而斗争》《罗马法发展史》《罗马私法的债务关系》等作品。
译者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德国汉堡大学访问学者(2012-2013),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青年“龙马学者”,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财经法学》编辑。2017年入选北京市首批“百名法学英才”培养计划。在《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媒体发表评论20余篇。主持教育部、司法部、民政部、中国法学会、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多项。曾获首届“应松年行政
法学优秀成果奖”、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首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30周年“优秀成果奖”等多个奖项。
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著名的作品,但却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
本版译著:
一.内容:以1913年德文版本译制而成,1913年版本相较德文第*版在少数段落与注释上有增删。增加了标题、说明性注释与附录。
二.章节:《为权利而斗争》德文原著用空行隔开,区分为六大部分。为了便于阅读,便于读者快速把握不同部分的核心思想,译者将译文分为六章,并根据内容提炼了6个中文标题。此外,在原著32个注释的基础上,增加了6个说明性注释。在译文后,还增加了2个附录,一个是耶林1872年在维也纳的离职演讲稿,另一个是耶林的生平及思想简介。因而,重译本的内容和其他版本不同。
三.翻译风格:本版更倾向于汉语阅读习惯,更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
读这本书最大的感觉是后悔:后悔为什么没有在大一第一次听到法理学老师雷勇教授说到这本书时就去读,后悔为什么在大三下学期集中阅读法律思想史书籍时也错过了这本薄薄的小书。学习法律八年之后方才通读此书,使我倍感惭愧。 耶林在离开维也纳大学时的演讲稿,经过本人修改,成...
评分为了做一只接得住飞盘的好汪,研一的时候把老郑翻译的书都找来看了,嗯,然后现在忘的差不多了= = 但真的,我认真的看了豆瓣上有关老郑翻译德国法学著作的所有评论,然后兴冲冲地在他office hour的时候跑去给他讲:老师,豆瓣上很多读者认为你翻译的不好咧,简直就不像在说人话...
评分“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对每个法律人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但是,面对“究竟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在权利遭遇强权时该怎么办”等问题,人们采取的政法实践却往往与此宣言背道而驰。善良和善于忍耐的人们常常认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拥有强权的人们则常常认为,权利是...
评分先简单地概括一下耶林这一篇演讲的内容。 首先是总体地阐述其主旨,即斗争与权利(Recht)是不可分的。耶林认为,斗争是法权地概念的要素,如果没有对不法的抵抗,则法权自身将被否定。值得一提的是,耶林是这样解释Retch这个词的,“这个词是在双重意义上被使用的,即客观...
评分第一章 法的起源 法权(Recht),是一个目的概念,本性是在双重意义上形成的,即包含目的与手段的对立。每一个法权制度,既标明自己为之服务的目的,同时也指明应当如何遵守目的之手段。而手段,即反对不法的斗争,本身即证明法权的存在。因而,耶林主张,为权利而斗争。 德语R...
法的形式就是现实斗争的缩影。
评分卢梭说“一个国家越大,往往治理的越好,但某国除外”,耶林说“如果某个国家还保持着对成年人的严加管教,就不会得到尊重”。这本书如果翻译成“为权利而奋斗”就更好了,因为小可对阶级呀斗争呀这种词语感到恐惧!作者的观点还是值得学习的,可最后的译后记真心一坨狗屎,叫啥“为权利而依法斗争”,“即使是实质不合法的规则也不应轻易不遵守”,那还斗争个屁呀!耶林要为权利解决不法,这译者居然还在唱赞歌、拍马屁!
评分估计译者的意思是,法律制定出来了,就不应当随便不遵守。如果大家都以是恶法为由,不遵守法律,那就无法保障法律效力了,只能靠相关部门撤销、废除。
评分作者的观点鲜明、直接,我怀疑是一气呵成的,还挺爽快,没有想要遮遮掩掩或过度修饰什么。他反对懦弱的权利,认为法律的美感之一就是斗争。的确,沉睡中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要说为权利而斗争是个人的义务,总觉得在特定情况下有些强人所难,除非个人从国家、社会那里能够获得最后的安全感。里面有句话很中肯,我不确定作者是否真的想要表达这个意思,但是我的理解是,公民始终把国家看做自己对立面的这种思维或许有点过时了。忧患意识可以有,但也别太极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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