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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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作者:[英] 梅特兰
出品人:
页数:163
译者:王云霞
出版时间:2010-10
价格:15.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100071703
丛书系列: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政治法律社会
图书标签:
  • 梅特兰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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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该书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

该书介绍了英国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讲述了1066年到1833年,诉讼形式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第三部分重点评述了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

作者梅特兰是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史学家之一。其一生贡献卓越、著述丰富。其代表作中,《爱德华一世前的英国法律史》被封为英国法律史的经典,该书是其流传最广的小作品。

普适法律的演进:一场跨越时空的诉讼形式的探索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存在本身就蕴含着对公平与正义的永恒追求。而诉讼,则是这种追求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社会矛盾得以化解的重要途径。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不同的法系孕育出了各具特色的诉讼模式,它们如同历史的印记,折射出不同社会文化、政治结构和哲学理念的演变。本文将深入探讨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律传统——普通法系,并着重剖析其在诉讼形式上的独特发展脉络及其所蕴含的深刻内涵。 一、 源起与演变:从国王法庭到衡平法院的融合 普通法,顾名思义,是指在英国及其继承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所发展形成的法律体系。其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便是高度依赖判例法(case law),即通过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所作出的判决,逐渐积累和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这种“从下往上”的法律形成方式,与大陆法系(civil law)基于成文法典的“从上往下”的立法模式截然不同。 在普通法的早期,诉讼形式的发展与英格兰国王的权力扩张紧密相关。在中世纪,国王及其法官逐渐从地方领主手中收回了司法裁判权,建立了统一的皇家法庭。为了有效处理日益增多的案件,皇家法庭逐步发展出一套相对固定的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核心在于“命令”(writ),即一种由国王法庭签发的书面命令,要求被告出庭应诉,并阐述提起诉讼的理由。如果原告能够找到合适的“命令”,并且能够提供初步证据,就能够启动诉讼程序。 然而,僵化的皇家法庭程序和过于注重形式的判例,使得许多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民众无法获得救济。他们往往不得不向国王本人陈情,寻求“恩典”式的司法。随着案件的增多,国王的事务也日益繁重,便将处理这些陈情的事项委派给了他的首席大臣——大法官(Chancellor)。大法官最初是一位神职人员,其判决更多地是基于良心、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而非严格遵循既有的法律规则。 就这样,衡平法(equity)的概念应运而生。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作为大法官的司法机构,以其更为灵活和注重实质公平的审判方式,与遵循严格程序的普通法法院并行存在。衡平法并非要取代普通法,而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和修正。当普通法在适用上显得过于僵化、无法实现实质正义时,衡平法便会介入,提供更为周全的救济。例如,在普通法下,金钱赔偿是主要的救济方式,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合同的特定履行,衡平法便可以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而非仅仅支付赔偿。 这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行发展,虽然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了程序的混乱和效率的低下,但却极大地丰富了普通法的诉讼形式。两种不同的审判理念——形式的严谨与实质的公平——在碰撞与融合中,共同塑造了普通法诉讼的独特面貌。 二、 关键诉讼形式的演进与发展 普通法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形式。这些形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理念的更新而不断演进。 侵权诉讼(Tort Actions): 侵权法是普通法中保护个人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重要领域。早期的侵权诉讼形式相对简单,主要包括: 滞留诉讼(Trespass): 针对非法侵入他人土地或对他人身体、财产进行直接、武力干涉的行为。这种诉讼形式强调的是对身体、财产的即时性侵害。 侵占诉讼(Case): 发展于滞留诉讼之后,用于处理更为间接或非直接的损害。例如,疏忽导致他人受伤,或者诽谤行为。它允许原告在无法找到更具体的法律名称来描述其损害时,通过“特别案情”来提起诉讼。 代办诉讼(Action on the Case / Negligence):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社会结构发生巨变,对“疏忽”(negligence)这一概念的认识不断深化。代办诉讼成为处理因过失行为造成损害案件的主要形式。例如,工厂机器故障导致工人受伤,医生医疗失误导致病人受损等。它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存在注意义务,且违反了该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原告的损害。 合同诉讼(Contract Actions): 合同法是规制交易关系、维护商业信用的核心法律。普通法的合同诉讼也经历了显著的演变: 违约诉讼(Breach of Contract):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普遍的合同诉讼形式。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如前所述,这是衡平法提供的一种重要救济方式。当金钱赔偿无法弥补合同被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法院可以命令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这在不动产买卖、独特物品交易等案件中尤为常见。 禁令(Injunction): 衡平法还可以通过禁令来阻止违约方的进一步违约行为,或者要求其采取积极的行动以履行合同。 物权诉讼(Property Actions): 物权是公民拥有的重要权利,普通法对物权的保护也形成了完备的诉讼体系: 返还原物诉讼(Replevin / Detinue / Trover): 这些诉讼形式主要用于追回被非法占有的动产。它们在细节上有所区别,但核心都是恢复对动产的占有。 确认所有权诉讼(Action of Ejectment): 主要用于解决不动产的占有权纠纷,特别是确认原告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土地归还诉讼(Action of Dower / Curtesy): 早期用于保护配偶在配偶死亡后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继承诉讼(Actions for Inheritance): 涉及财产在死亡后的传承,早期也形成了一些特定的诉讼形式,如“继承权诉讼”(Action of Mort d'Ancestor),用于解决因继承权争议而引起的财产归属问题。 三、 现代诉讼形式的发展与趋势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普通法的诉讼形式也在不断地适应和发展。 程序的统一与简化: 传统的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在19世纪后期已经进行了合并,成为统一的法院体系。许多古老的、程序繁琐的诉讼形式被废弃或合并,取而代之的是更为灵活和高效的诉讼程序。例如,现代的侵权诉讼不再拘泥于“滞留”或“代办”等古老名称,而是更加注重对损害事实和责任认定的分析。 新类型诉讼的兴起: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出现了许多新的诉讼类型,如知识产权诉讼、环境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反垄断诉讼等。这些新的诉讼类型在借鉴传统诉讼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出新的证明方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救济措施。 替代性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面对日益增长的诉讼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ADR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诉讼形式”,但它极大地影响了公民解决纠纷的途径,并与传统诉讼形成互补。 对程序公平的持续关注: 尽管诉讼形式在不断演进,但普通法系始终将程序公平作为其核心价值。例如,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即要求所有人都享有公平的审判机会,包括获得法律代理、公开审判、质证对方证据等权利,构成了现代普通法诉讼的基石。 四、 普通法诉讼形式的哲学意蕴 普通法诉讼形式的发展,不仅仅是程序上的演进,更蕴含着深刻的哲学意蕴。 经验主义与实用主义: 普通法的发展深受经验主义的影响,强调从具体案例中学习和总结。法官在审判中,不是机械地套用抽象规则,而是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寻求最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这种实用主义的态度,使得普通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个体权利的保护: 普通法系高度重视个体权利的保护。从早期的“保护人身和财产自由”的法律原则,到现代对消费者权益、隐私权等新型权利的保护,都体现了普通法对个体价值的尊重。诉讼形式的设计,也旨在为个体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审慎与克制: 普通法系在司法改革和法律发展上,通常表现出一种审慎和克制的态度。它倾向于渐进式的改革,而非激进的革命。这种特点使得普通法的变迁相对平稳,但也可能导致一些问题的解决速度较慢。 结语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是一部活生生的法律史,它记录着人类社会对正义和秩序的不断探索。从古老的皇家法庭到现代化的法院体系,从严格的形式主义到注重实质公平的理念,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既保持了其核心的精神内核,又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理解这些诉讼形式的起源、发展及其背后的哲学意蕴,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普通法系,更能为我们思考和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法律体系提供宝贵的启示。它提醒我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不断适应社会变迁的能力,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质正义不可或缺的基石。

作者简介

梅特兰,原作者梅特兰(Frednck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史学家之一。其一生虽然短暂,但贡献卓越,著述丰厚。他不仅与彼洛克等人一起筹建了塞尔登协会,还整理了以《年鉴》为代表的一大批英国法律史史料,并出版了多部法律史学方面的论著。梅特兰的著作,旁征博引、文采飞扬、论述精辟。在其代表作中,《爱德华一世前的英国法律史》直到现在仍被奉为英国法律史的经典,而这部《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则是其流传最广的小作品。

目录信息

开篇原出版说明(1936年)内容提要正文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第七讲令状精选 直属封臣权利令状 权利令状 恢复新近被占土地之令状 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之令状 进占令状 租期内逐出承租人之令状 侵入他人圈地之令状 逐出租地之令状 自由人身份证明令 债务令状、非法留置动产令状、交出账簿令状 契约令状 暴力侵害令状 间接侵害令状 简约令状 债务人承诺的简约令状 非法占有动产之令状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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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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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特兰“尽管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是,他们依然从坟墓中统治者我们”。诉讼形式是整个英格兰普通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梅因“实体法……隐藏在程序法的缝隙当中” 第一讲 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司法的历史 诉讼形式,原始令状是司法集中的主要方式,通过它们,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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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特兰“尽管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是,他们依然从坟墓中统治者我们”。诉讼形式是整个英格兰普通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梅因“实体法……隐藏在程序法的缝隙当中” 第一讲 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司法的历史 诉讼形式,原始令状是司法集中的主要方式,通过它们,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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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效用极高的书——正如本书的开篇所述,梅特兰仅用这么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就“把法律史中一段让初学者……感到茫然不知所措的历史写得浅显易懂,深入浅出”。不过,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律初学者,基于对判例法系及英国法律史的知之甚少,笔者还是感受到了不少阅读和理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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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特兰“尽管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是,他们依然从坟墓中统治者我们”。诉讼形式是整个英格兰普通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梅因“实体法……隐藏在程序法的缝隙当中” 第一讲 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司法的历史 诉讼形式,原始令状是司法集中的主要方式,通过它们,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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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效用极高的书——正如本书的开篇所述,梅特兰仅用这么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就“把法律史中一段让初学者……感到茫然不知所措的历史写得浅显易懂,深入浅出”。不过,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律初学者,基于对判例法系及英国法律史的知之甚少,笔者还是感受到了不少阅读和理解上...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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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装帧和排版来看,这本书无疑是一部严肃的学术专著,字体选择和页边距的处理都体现了出版方对内容的尊重。然而,书籍内容的哲学思辨色彩远超我的预期。它不仅仅在描述“有什么诉讼”,更在探讨“为什么只能是这些诉讼”。作者似乎在追问:法律的形式如何决定了人们能够想象到的权利范围?例如,对“人身保护令”的探讨,虽然篇幅不长,却直指公权力与个人自由边界的核心,论证了特定诉讼形式在捍卫公民自由方面的不可替代性。这种对“形式”背后所蕴含的意识形态的挖掘,是本书最引人入胜的部分。阅读时,我时常需要频繁地查阅参考注释,因为作者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大量引用了晦涩的原始法条或早期判例的拉丁文摘要。这无疑增加了阅读的门槛,但也保证了观点的坚实基础。对于希望深入理解法律思维的根源,而非仅仅停留在应用层面的读者,这本书提供的视角是极其宝贵的,它强迫你思考“法律的语言”本身的构造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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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结构布局严谨,章节之间的逻辑推进如同精密的钟表齿轮,层层递进,但其侧重点明显偏向于对“原告如何成功提起诉讼”的程序性障碍的剖析。全书对于诉讼“形式”的解读,更多是从历史沿革和司法实践的约束力层面展开,深入探讨了在没有全面成文法典的时代,这些既定的诉讼模板如何成为事实上的实体法。我发现,书中对早期民事救济与刑事追诉之间界限的模糊性的分析尤其具有洞察力,揭示了早期司法体系的实用主义倾向。然而,对于现代读者来说,书中对某些已经被彻底废弃的诉讼形式的详尽描述,虽然学术价值高,但在实际阅读中可能会让人产生“信息过载”的感觉,仿佛在研究已经灭绝的恐龙骨架,虽然形态完美,却缺乏与现实世界的互动感。总而言之,这是一部学术性极强、需要耐心消化的著作,它成功地构建了一个关于普通法诉讼形式的宏大而细致的知识体系,但它更像是为历史学家准备的蓝图,而不是给现代律师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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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行文风格极其缜密,仿佛每一个句子都经过了无数次锤炼,力求精准无误,这使得它在学术价值上无可挑剔,但阅读体验上却呈现出一种近乎“刻板”的严肃性。书中对于17世纪后半叶“衡平法”(Equity)对普通法形式的冲击与融合的论述尤为精彩,作者没有采取简单的二元对立视角,而是深入剖析了两者在救济手段上的互补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复杂张力。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引用一手资料时所展现出的克制与精准,它不像某些通俗法律读物那样热衷于夸张的案例渲染,而是专注于逻辑链条的构建与维护。不过,这本厚重的著作对于初学者来说,无疑是一座需要攀登的高峰。它要求读者对早期的法律术语和拉丁文表达有相当的熟悉度,否则,光是理解章节标题和关键概念就可能消耗掉大量的精力。它更像是为深耕法律史或法理学的研究者量身定制的工具书,而非面向大众的法律启蒙读物。尽管如此,一旦理解了书中的核心脉络,你对“法律的形而上学”的理解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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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简洁而充满古典韵味,初次翻开时,一股严谨的历史气息便扑面而来。虽然我原本期待能从中找到一些关于法律实务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导,但这本书更多地像是一次深邃的学术探索,带领读者穿越回普通法系的发轫期。它花了大量篇幅去阐述那些看似抽象的“诉讼形式”(Forms of Action)是如何塑造了早期英国司法体系的骨架与脉络。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代词诉讼”(Writs)的演变史,作者极为细致地梳理了从国王的特许令如何逐渐演化为具有固定范式的法律请求方式的过程,这不仅仅是历史的罗列,更像是在解剖一个法律物种的进化基因。书中对特定诉讼形式的起源追溯,比如侵权行为法中“普通侵扰之诉”与“特定侵扰之诉”的微妙分野,体现了作者深厚的文献功底。然而,对于一个期望快速掌握现代诉讼技能的实践者而言,这种对“形式”的极端强调,有时会让人感到略微的迷失,仿佛置身于一个精雕细琢却缺乏现代灯光的博物馆中,赞叹其工艺,却难以找到出口。整体而言,这是一部需要沉下心来,带着敬畏之心去研读的经典之作,它教你的是“为什么会这样”,而非“如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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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阅读这本书的过程更像是一场与古代法官和律师的“隔空对话”。作者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诉讼案例的精妙挑选和分析,展现了“形式”如何成为约束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亦或是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壁垒。书中对“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在不同诉讼背景下的具体运用分析,揭示了普通法赖以生存的先例判决制度是如何在这些固定的框架内寻求弹性的。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并未沉溺于对历史的怀旧,而是始终保持着一种批判性的视角,审视这些僵化的形式是如何在工业革命和新的社会需求面前逐渐失去效力,最终被更具包容性的程序所取代。这种对历史局限性的清晰认知,使得全书的论述既有历史深度,又不失现代关怀。唯一的遗憾是,或许是篇幅所限,书中对于美国普通法系继承并改造这些古老形式的后续发展着墨不多,这使得对当代法律人的参考价值略显局限,停在了英格兰历史的某个关键转折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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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普通法的知识背景,并没有读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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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带着看的,翻译错太多了,英文过关的话还是要看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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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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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精致的经典之作,演讲易读,翻译用心,对于专门了解技术层面的英格兰普通法沿革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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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精致的经典之作,演讲易读,翻译用心,对于专门了解技术层面的英格兰普通法沿革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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