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n China)创办编辑(1975年至今)。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2000年重版);《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2000年重版)等。
发表于2025-04-05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2025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法律的表达,是指国家制定法通过其所运用的官方话语体系表达出权威性的价值准则。法律的表达构建出国家政权眼中理想社会秩序的图画。法律的实践,是指国家制定法在现实中的运作和实施,以及国家制定法之外民间法的产生和运行。当国家与社会之间,官方话语体系与民间话语体系之...
评分法律的表达,是指国家制定法通过其所运用的官方话语体系表达出权威性的价值准则。法律的表达构建出国家政权眼中理想社会秩序的图画。法律的实践,是指国家制定法在现实中的运作和实施,以及国家制定法之外民间法的产生和运行。当国家与社会之间,官方话语体系与民间话语体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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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法律是要能够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合法权益,而这又是以“务使百官万民畏名义而重犯法”为基本宗旨的《大清律例》无法提供的,《大清律例》本身在条文、体例上的模糊性也使得“青天大老爷”们便于随意操弄,就像黄宗智形容《大清律例》是一个“大杂烩”,充满了空洞的原则和不合时宜的条文,同时往往又在不甚引人注意的地方增添了众多新订的关键条款,这些条款又是牵强附会的,使得“青天大老爷”完全可以利用“违令”、“不应为”之类的兜底条款出入人罪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我完全可以理解当初沈家本强烈要求清政府效仿西法的苦心。
评分1)总的来说,清代的地方官员就是“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只是在民法的语境范畴下,这并非贬义;2)所谓的“第三领域”本质上不还是民间调解么?只不过在程度和阶段上的不同而已;3)黄宗智关于清代地方政府的民事审判的论述,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滋贺秀三的理论似乎也是对的,但两人似乎讲得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形成“正面的交锋”(寺田浩明语);4)黄宗智似乎对他博士生唐泽靖彦的研究很是推崇,但是唐泽的专著似乎到现在还没有出来?
评分主要材料:除了过去人们常用的资料之外,主要使用了地方诉讼档案(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台湾淡水分府和新竹档案),冥国时期诉讼档案,满铁的调查资料 主要结论: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清代政府的官方表述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实践与表达的背离
评分相当漂亮的学术研究,几乎可以成为写作范本。然则似乎太圆了,磨掉了更根本问题的可能性。表达和实践的背离,无可争议,但背离中的统一并未得到非常深入充分的论证。
评分大师不是浪得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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