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稅的視角觀察,現代國傢政治的全部內容,無非就是稅的收取和使用,控製瞭稅的徵收與使用大權,也就控製瞭政府的命脈,從而具備瞭從根本上決定和約束政府活動的能力,這就是近代憲政主義製度肇始或導因於有關稅的鬥爭之原因所在。
在立憲主義看來,納稅並非人與生俱來的義務,徵稅也非國傢順理成章的權力。人們之所以納稅,是為瞭讓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更切實有效的保障;國傢之所以徵稅,是為瞭具備嚮人民提供公共産品或公共服務的能力。
稅收之課徵需經人民同意,乃稅收閤法性之效力來源;稅收在個人之間的分配隻能以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為標準,稅收法律關係的本質是國傢嚮個請求“公法上債務”之履行。由此,稅收法定和量能課稅構成憲法上稅之建製原則,基本權利保障成為國傢徵稅權之憲法界限。
正義的稅法必須具有阻止或糾正國傢徵稅權因“過度課徵”而侵犯公民基本權利之功能,稅收法治的實現和納稅人基本權利的保障最終有賴於規範的違憲審查製度之建立。
發表於2024-11-23
國傢徵稅權的閤憲性控製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稅收 法學 憲法 經濟 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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