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者言
自序與導論
一、韋伯比較社會學的特點與局限
二、文化內的比較:韋伯有關西方法律發展史的理念型建構
(一)理念型地建構西方法律發展史
(二)形式的一理性的法律
(三)“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共時性意義:西方現代社會中的法律秩序與其他社會秩序之間的選擇性親近關係
(四)“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貫時性意義:西方現代社會中的法律←→西方傳統社會中的法律
三、文化間的比較:西方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一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法律
(一)官民各有所司
(二)自治的氏族、村落與法律的實際運作:以傢父長製的氏族親屬關係為準
(三)中華帝國的行政與法律:傢産製的行政與法律
(四)中華帝國的司法審判:自由裁量的、不可預計的“卡迪審判”
(五)缺乏個人自由權與私法的規定
(六)缺乏專業法學教育與專業法律人階層
(七)缺乏自然法思想與形式法學
(八)缺乏獨立自主的法律與司法發展
(九)將兩韆年中華帝國的法律視為少變化的整體
四、對韋伯比較法律社會學的批判
(一)方法論上的批判
(二)方法論上的可能齣路
(三)中國傳統法律多值邏輯的實際運作:以清代州縣司法審判為例
1.以“例”補“律”: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一
2.“情”、“理”、“法”: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二(以滋賀秀三的研究為齣發點)
3.“官方審判”與“民間調解”: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三(以黃宗智的研究為齣發點)
4.“官方審判”、“民間調解”與“神判”的互補: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四
5.“國傢法律”與“民間習慣”: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五(以“淡新檔案”的研究為齣發點)
五、結論:超越韋伯,理解傳統
附錄一:由薩維尼的曆史法學派到韋伯的法律社會學——兼論法律解釋學、法律史和法律社會學的關係
一、前言
二、薩維尼開創的德國曆史法學派——由法學的曆史主義到法學的實定主義
三、羅馬法學派與日耳曼法學派
四、概念法學與自由法學
五、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為曆史法學派作總結
六、結語
附錄二:韋伯法律社會學的兩大麵嚮
一、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之一:西方法律發展史
二、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之二:法律是一種社會行動
代跋 一個華語社會學傢的努力與追求
後記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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