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日)寺田浩明 譯者:王亞新
寺田浩明教授為日本著名的中國法製史專傢,生於1953年,1977年畢業於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曆任東京大學法學部助教,東北大學法學部副教授、教授,2001年至今任京都大學法學部教授。他多次訪問中國,與法製史學界有密切的聯係和交流,其成果對我國相關領域産生瞭十分有益的影響。
《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包括15篇論文,內容包括我國明清時期的土地製度,民間的契約形態及效力,相當於民事訴訟的州縣衙門“聽訟”的程序與結構、性質與曆史定位,作為審判基準的“情理”,重罪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律例的適用。更為重要的是,作者試圖用“首唱—唱和”、“權利—冤抑”、“非規則的法律形態”等理論概念來歸納我國曆史上的法律現象,試圖在世界範圍的文明比較視野中從理論的高度來內在地理解中國法的曆史位置。
發表於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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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律史 海外中國研究 法學 日本 寺田浩明 明清史 法律 曆史
重點讀瞭對土地製度及契約的研究,後麵幾篇對整體法秩序的討論匆匆翻過。在寺田看來,中國傳統並不存在對土地所有的觀念,而是基於土地收益及工本補償權利的認知;而契約與西方對比,則體現在拘束力是否對當下及將來産生影響。結論下得較為謹慎,論據也有支持力。
評分1.任一主體的利益依據其正當性強弱(“絕對性強弱”)可以相對地劃分為兩個層次,I所代錶的是遭受侵犯後主體的訴求大抵均可獲得地方官支持的利益;II所代錶的則是在同被侵犯情況下,地方官須考慮眾多因素、以互讓互助的整體性原則下纔能作齣是否支持的利益。2.舊中國得以以擁擠電車之模式(秩序)穩定地存在,必有其規律或者當事人的共同行為規範。但是這種共同行為規範卻不具有客觀規範效力,而隻是對既定利益安排的錶達。3.所謂“推擠”,指的是任一主體在實現自己利益時,往往會影響到其他主體的利益的現象,即利益衝突。4.A與B這兩類利益衝突均無法像現代民法一樣定紛止爭,舊中國對A和B兩類糾紛有其自身的處理方式。當利益衝突無法通過忍受、迴避、提齣譴責、交涉或者徵服的方式得以平復,便須由第三方介入解決糾紛。
評分看作者批黃宗智蠻有趣的,亂箭齊放,總有一支射中。許是論文集的緣故,車軲轆話顛來倒去。
評分對明清民事法律的研究做得太細瞭,導緻可讀性很差。看幾頁就想睡覺,該打。
評分日本學者nb!得空好好寫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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