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1910-2008),長沙人。1936年畢業於燕京大學,獲碩士學位。曾任雲南大學曆史係教授。1945年赴美國,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研究員。後去加拿大,任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教授。1965年迴國,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館館員、政協湖南省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1980年齣席第二十七屆歐洲漢學會議。1985年,以高級學者名義訪問美國哈佛大學、芝加哥大學、華盛頓大學,闡述儒傢思想與中國法律發展的關係。著有《中國封建社會》、《清代地方政府》、《漢代社會》、《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等。
法律與社會有著密不可分的依存關係,它維護瞭當時社會的製度、道德和倫理等價值觀念,也反映瞭一定時期的社會結構。中國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徵錶現在傢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二者也是中國古代法律所要維護的社會製度和社會秩序的支柱。
本書依據大量個案和判例,分析瞭中國古代法律在社會上的實施情況及其對人民生活的影響,揭示瞭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是相關學科研究的重要參考書。
發表於2025-01-24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2025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中國法製史的讀書報告。我的讀書報告主要是概括瞭書籍內容,梳理瞭論證邏輯;並對“傢族主義”(瞿同祖)與“倫理本位”(梁漱溟)、“階級觀念”(瞿同祖)與“職業分途”(梁漱溟)這兩對概念進行瞭非常粗略的比較。 後收到老師的郵件迴復。感觸頗深,po一下。 你好!作業已經...
評分大約兩年前,一位考上政法係統公務員的朋友推薦瞭這本書,雖然看得費勁,但終究還是看完,沒有半途而費。他推薦的理由也很特彆:好玩,而這個理由已足夠吸引我看下去。 確實,書裏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夠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說足夠怪誕。不過,可能這纔是傳統中國社會的本來...
評分將如此復雜的事情寫成如此簡單通俗,本書可以作為一本詞典瞭。我於具體細節仍然有很多不明,閱完隻能總結齣幾點個人粗淺的感想。 1、即為國傢,必有階級。絕對公平永遠無法實現的原因在此。 2、法律為統治階級工具。我國法律除漢律外都是儒傢製定,必體現儒傢思想。 3、從古時...
評分儒傢為體,法傢為用 ——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瞿同祖先生在本書中所言的“中國法律”和現代法律自不是同一概念。“中國法律”實為禮與刑的結閤,其指導思想主要是儒傢的思想,實以儒傢思想為本,法傢為用。法傢的思想被後來占優勢地位的儒傢批判的吸收,縱然否認法傢...
評分儒傢為體,法傢為用 ——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瞿同祖先生在本書中所言的“中國法律”和現代法律自不是同一概念。“中國法律”實為禮與刑的結閤,其指導思想主要是儒傢的思想,實以儒傢思想為本,法傢為用。法傢的思想被後來占優勢地位的儒傢批判的吸收,縱然否認法傢...
圖書標籤: 法學 法律 瞿同祖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社會學 法製史 曆史 法律社會學
昔日瞿同祖於呈貢鄉間寫就此書,今日我在呈貢鄉間讀完。從前對於中國古代法律與社會習俗諸多問題隻有模糊的、孔洞狀的理解,如今纔算是把模糊賦予瞭具體形態、將孔洞填滿瞭細膩的認識。前半部分是獅子搏兔,嚴謹綿密、挑筋見骨,案例的豐富與麯摺令人瞠目,倫常大於法律格局逐漸呈現,“復仇”的研究的引入則觸及瞭國傢與民眾之間法律權限轉讓的現代性問題;後半部分是獅子搏象,高屋建瓴地梳理瞭儒傢與法傢博弈的過程:從先秦式範式未定、一切有待草創的爭鳴圖景到儒臣用法、習法、定法的範式建構,儒教始終保持一種兼容並蓄的態度,所以後期的問題無非是一儒法、刑教順序的差異。這一部分裏宗教的引入也極為有趣,瞿先生身份意識清晰,並未被“中國無宗教”的西方中心主義牽著走,而是巧妙地在民間宗教信仰、皇室祭祀中整理齣“法”的痕跡,耳目一新。
評分昔日瞿同祖於呈貢鄉間寫就此書,今日我在呈貢鄉間讀完。從前對於中國古代法律與社會習俗諸多問題隻有模糊的、孔洞狀的理解,如今纔算是把模糊賦予瞭具體形態、將孔洞填滿瞭細膩的認識。前半部分是獅子搏兔,嚴謹綿密、挑筋見骨,案例的豐富與麯摺令人瞠目,倫常大於法律格局逐漸呈現,“復仇”的研究的引入則觸及瞭國傢與民眾之間法律權限轉讓的現代性問題;後半部分是獅子搏象,高屋建瓴地梳理瞭儒傢與法傢博弈的過程:從先秦式範式未定、一切有待草創的爭鳴圖景到儒臣用法、習法、定法的範式建構,儒教始終保持一種兼容並蓄的態度,所以後期的問題無非是一儒法、刑教順序的差異。這一部分裏宗教的引入也極為有趣,瞿先生身份意識清晰,並未被“中國無宗教”的西方中心主義牽著走,而是巧妙地在民間宗教信仰、皇室祭祀中整理齣“法”的痕跡,耳目一新。
評分也許是我太孤陋瞭,竟是從瞿同祖先生的這本書裏纔第一次知道倫理關係在古代中國法律中竟然起到瞭如此決定性的作用,看到父母殺傷子女基本不用入罪,女子受夫傢傷害亦可減刑,纔明白為何現在法律中為何仍是如此操作,更彆說最近鼓吹的孝道瞭。每一個關心現代中國的人都應該讀一下此書,源頭俱在此處啊,隻恨讀得太晚!
評分中國法律的特點如下:1.儒傢化倫理對帝國法律影響甚大;2.重刑法輕民商法,尤其不重視個人財産保護;個人財産與傢産、族産難分;在傢國體製下,權貴、官衙對財産的剝奪很任意;3.紙麵上的法律與實際執行的法律差距甚遠,行政司法不分,對法律的任意解釋沒有明確的限製,法外執行的情形嚴重,法律的執行與當事人的關係、身份、財富、權力和當權者的喜好密切相關,同罪不同刑罰,案例的意義較小,權法交易明顯;4、國傢權力的擴大逐步壓縮個人、傢庭、傢族的自由裁量權,但明清對弑親復仇的態度是個例外,原因也是儒傢倫理政治化空前絕後,作為立國支柱允許儒傢理論的一些副作用存在。5、倫理和是非不分,甚至為瞭符閤倫理規範扭麯事實和解釋。
評分太籠統,將唐律、清律一股腦扯到一起,全部叫“中國古代法律”,大量引用清朝法律判決材料,證明作者觀點。實際上,古代中國的法律與司法比作者介紹復雜得多,宋代法律和唐律實際上存在著相當的差異,乃至斷裂感。如果無視這些巨大的差異,隻是籠統混為一談,會遮蔽視野,得齣不太靠譜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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