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啓超是中國近代史上的大名人。他之所以“暴得大名”,似乎不是因為學術成就,而是因為“戊戌變法”,至少在一般公眾看來如此,可以說,在絕大多數人心目中,梁啓超是“變法傢”。“變法傢”要做的事情,是要改變國傢的某些重要章法。用今天的話說,就是要改革體製。要改變舊的章法,確立新的章法,變法傢們當然須先有“成法”在胸,他們當然會對法律乃至法學的重大問題有自己的看法,當然會有新法或新製的設計構思。本著這樣的基本認識,我在十幾年前就注意梁啓超的法學成就。終於在1998年,即“戊戌變法”一百周年,我編選瞭《梁啓超法學文選》一書。這本書隻是從梁啓超的一百多篇法學文章裏精選齣十篇長文編成的,叫“文選”恰如其分,齣版時不知何故改成瞭“文集”。
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在國難空前、劇變空前之際,在舊學術迅速式微、新學術一切草創之際,一個涉獵如此廣闊的法學學術領域———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國際法學,並代錶當時的最高水平,除梁啓超以外,並世無第二人。收入本文集的憲法學論文最多,其中《中國國會製度私議》、《各國憲法異同論》都是萬言長文。在這些著作中,梁氏首次全麵係統地對各國憲法的體例結構、各國國會組織及職權、各國議會選舉製度等等重大學術問題進行瞭全麵的比較研究。其研究對象幾乎包括當時全球已確立憲法製度的各主要國傢,如美、英、德、法、日、意、奧、荷、比、瑞、西、葡等。這些研究奠定瞭梁氏作為中國憲法學開山鼻祖的地位是毫無疑義的,因為民國時代再版率最高而今天的幾傢齣版社仍欲再版的代錶當時最高水平的《比較憲法》(王世傑、錢端升著)一書,就明顯受到梁啓超的巨大影響。
收入文集的法理、法史文章有《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中國成文法編製之沿革得失》、《論立法權》及介紹孟德斯鳩、邊沁、伯倫知理(布倫奇裏)學說的文章等。這些文章無疑也代錶著當時中國法理、法史學術最高水平,因為直到今天海峽兩岸齣版的法理、法史著作還沒有總體上證明梁氏的主要論斷站不住腳,很多人仍在堅持梁氏的一些論斷。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一是關於中國法理學說史的評價,梁氏把百傢爭鳴及以後繼承者的分歧認定為“放任主義”(道傢)、“人治主義”(儒墨)與“法治主義”、“國傢主義”(法傢)的鬥爭;二是把中國古代的“則天”、“法自然”思想認定為“自然法”思想;三是把中國古代法典認定為諸種法律混閤而不區分法律部門的法典。
作為“變法傢”,梁啓超對中國法學的如此巨大貢獻,除瞭天縱多纔的因素以外,主要源於他與中國古來變法傢的三大差彆。第一,是在野的變法傢。在戊戌變法時期,他並沒有參與變法的關鍵決策和執行。這比起李悝、商鞅、李斯、桑弘羊、劉晏、王安石、張居正、瀋傢本等變法傢的位高權重情形來,實有天壤之彆。因為這種在野性,所以我覺得他更像一個法學傢,正如古羅馬的法學傢們一般。因為在野,所以受當時體製和意識形態的羈絆較少,比較能放縱學術思路的馳騁。第二,他是學問型的變法傢。曆史上的變法傢,除瞭他們主張的法律改革方案及理由說明外,似乎沒有多留下什麼。梁啓超則不然。他是中國古來變法傢中“學者味”最濃的一位,其學術特彆是法學學術方麵的貢獻,實質上遠遠超過瞭他在“百日維新”中所實際起的作用,其造成的曆史影響也將超過他作為“變法傢”的影響。這一影響主要體現在民主法治啓濛教育方麵。第三,他是接受瞭西方新學術思想的變法傢。中國古來變法傢,無論多麼高明,其變法思路,其思想養分,均不過來自中國古代思想,特彆是儒傢法傢思想,都不過是在自傢的古董庫裏找依據和資源。梁啓超和他的老師康有為一起,是最早從異域文化中尋找依據和資源的變法傢。這決定瞭他的思想和學術成就的“超前性”。這也是他的思想學說後來長期被人們信奉的原因。
發表於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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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啓超、硃執信……他們就像是中國的啓濛學者。無論學術上還是實踐上,清末民初牛人輩齣。
評分此版校對一般:範忠信的名字在封麵上被寫成“範中信”。頁眉中《中國法理學發達史》混同在《論中國成文法編製之沿革得失》,頗不方便查閱。今天讀畢《中國法理學發達史》一文,除瞭《論中國成文法編製之沿革得失》以及《中國國會製度私議》兩篇長文外,其他的早已讀過。
評分如果有足夠多的資金,直接入手《飲冰室閤集》吧。
評分“現代法律史研究的開山之作”。滋賀秀三和廣瀨薰雄重要結論,如“秦漢時期為法典編纂的原始時期”以及“中國古代法律效力歸根結底來自於皇權”都不齣梁氏的範圍。西方的法律是在法學傢的論爭中建立起來的,中國的法律一直都是行政權力或者說君權的派生物,誠為本質之論。但分析原因時,終究免不瞭梁所處的時代限製,用現代的法學概念體係去批評古代。
評分重燃對各國憲政的興趣,這應該是學曆史時候的餘溫瞭吧。。。有人想要一起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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