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憲政?我最早的認識結晶為《憲政初論》,名之曰“初論”,實為“初識”,不過是將我博士期間讀過的有關知識融會在一起而已,考慮到建國以後還沒有係統地、正麵地介紹憲政概念的文章,所以整理發錶齣來。多年以後在《法製日報》寫瞭六期專欄(因為懶散,沒有繼續下去),在課堂上和會議上談過憲政,見識略長,但一直沒有係統地形成論文。我對憲政的基本認識是:第一、憲政主義是一種政治結構理論,是對政治體的結構性認識,其理念可以簡單地歸結為“結構決定功能”;第二,憲政是有限政府,所謂有限政府就是對絕對主權的對抗,因此本質上是“國傢——社會”二元論,雖然未必可以歸入自由主義,但無論如何必須承認個人和社會的獨立空間;第三、憲政主義是法治主義,就是用法律的思維方式言說、商討國傢政治。
為瞭深化對憲政的認識,特彆是為瞭探求中國憲政的可能性,我們必須觀察、評判中國的實際權力運作。“國傢權力篇”收錄的文章分彆論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包括法律程序)、政治腐敗。這些論文事先並沒有體係規劃,最終的結果卻基本覆蓋瞭幾個基本的權力問題。我有意地設想過寫一篇《中國行政權觀念批評》和一篇《中國司法正義觀批評》,但偏偏沒有落實。
在中國,憲政如何發端?《對峙》一文揭示瞭行政訴訟製度反傳統的精神圖式,文章的標題已經暗示瞭文章的中心觀點:行政訴訟把政府和公民的對峙公開化、正當化、儀式化,從而顛覆瞭壓製型秩序的精神結構,開啓瞭憲政的“側門”。原計劃寫作“對峙、互動與平衡”的三部麯,後來不瞭瞭之。
繼《行政訴訟法》之後,最具有憲政意義的一部行政立法是《行政許可法》,但它注定會遭受意義挫摺,而隻能具有綱領性價值。《行政許可與個人自由》一文在資源配置效益之外另闢一徑,從個人自由的角度論證瞭行政許可的本質。作者應用分析法學的方法,解析瞭許可、行政許可的法律意義,認為行政許可就是通過行政程序創設個人自由或財産性權利的構成性事實。在這個基礎上,論文進一步將行政許可權推歸本原——個人自由,提齣行政許可權的閤理性與正當限度在於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中國司法為什麼不能獨立?我以為我們在兩個觀念上存在嚴重的問題,一個是正義觀,另一個是民主觀。就前者我隻完成瞭一篇《法律程序價值觀》,就後者曾經發錶過《司法與民主》。法律程序是否具有獨立的價值?《法律程序價值觀》一文沒有自己立論,而是總結瞭西方學者的觀點,用一種中國學生易於理解的方式傳輸瞭隻鱗片甲的知識。這方麵我原本打算深入研究,後來也胎死腹中,我主編《法律過程與行政程序譯叢》時,由於種種原因竟然連我最喜愛的著作也沒有收編。關於司法與民主,我認為現行司法製度的一個病因是:錯誤地將司法和民主直接扭接在一起,從群眾與司法的關係到司法機關的組織原則和方式,再到司法與代議機關的關係,民主觀念從內部到外部都扭麯瞭司法。
政治腐敗的製度根源何在?《國傢權力作為財産》認為腐敗的根源不在於官員的個人道德修養,也不在於人民,而在於權力結構不閤理,即人民作為國傢權力的所有者退隱瞭,占有製取代瞭所有製。按照盧梭的意思,主權者不活躍,國傢必然渙散。
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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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陳端洪 憲政 法學 公法 政治 政治哲學 憲法學 法理
社會主義理念的憲法構造點意在兩端:一在現代主權在民理論中的“人民”,一在曆史唯物主義視域中的“階級”(人民),社會主義旨在以後者真正貫通實現前者。憲法文本中的兩種“人民”意在此,而本書作者睏惑其難以接續;此亦憲法第一條第一款的基本定義中未言ccp的原因,因為p的領導當然可以是“權力事實”,但若要作為規範事實,必須不斷經前述二端檢視。 還有,“社會主義國傢觀”強調“離不開國傢的社會”這個觀點哪裏來的?既然這麼說,怎麼不叫國傢主義? 在中國搞政治憲法學還是希望多透徹把握些馬剋思主義比較好~
評分對憲政的中國思考,需要整理一下
評分社會主義理念的憲法構造點意在兩端:一在現代主權在民理論中的“人民”,一在曆史唯物主義視域中的“階級”(人民),社會主義旨在以後者真正貫通實現前者。憲法文本中的兩種“人民”意在此,而本書作者睏惑其難以接續;此亦憲法第一條第一款的基本定義中未言ccp的原因,因為p的領導當然可以是“權力事實”,但若要作為規範事實,必須不斷經前述二端檢視。 還有,“社會主義國傢觀”強調“離不開國傢的社會”這個觀點哪裏來的?既然這麼說,怎麼不叫國傢主義? 在中國搞政治憲法學還是希望多透徹把握些馬剋思主義比較好~
評分對憲政的中國思考,需要整理一下
評分為寫論文讀的,再讀之前要心理建設很久纔能翻開。很多地方不知所雲,雖然有創見但是完全沒能好好論證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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